版权行政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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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版权行政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摘要现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实施的是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相结合的两种方式,版权的行政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版权的行政保护指的是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作品进行使用和控制,确立版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行政保护措施。在改革开放和国外成功经验的影响下,我国的版权事业不断发展,甚至被誉为“21世纪最重要的私法”。如今在理论界对我国版权行政保护问题存在着“太快了”“还不够”的争议,该如何从行政方面对我国版权进行保护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我国现阶段版权行政保护的现状出发,探究其不完善的原因,从而从立法和执法层面提出完善的建议。关键词版权行政保

2、护私权立法一、版权行政保护现状版权被定义为一项“私权”,是自然人(在特定情况下有法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作为一项私权却用行政手段这样的“公权力”去管理看似与法不符,但介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基础薄弱,企图通过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的设立和实施迅速有效地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所以以“公权干预私权”。在我国,著作权和版权的定义在法律上是一致的。根据《著作权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也就是说,我国版权局系统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部分,中央由国家版

3、权局进行行政管理,地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版权局进行行政管理。版权的行政保护是指版权法对侵犯他人版权和邻接权的行为规定了行政法律责任而实施对版权的保护。我国的版权行政保护现状可从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来探究。在立法层面上,我国版权法律保护逐步完善:首先在1983年6月党中央和国务院做出了《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唤醒人们的版权意识,推动了出版事业的发展;其次1990年正式通过了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保护著作者权益的法律__《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其后在2001年、2010年、2012年分别进行了修正。我国《著作权法》在法律上肯定行政管理部门的主体地位,赋予其行政管理的权利和

4、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制定付酬标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等等。尽管对我国《著作权法》进行了三次修正,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版权的行政保护立法方面仍旧存在不足。随着网络领域的拓展,QQ、微博、微信、人人等工具的兴起,对于“虚拟作品”的界定标准和保护程度方面的行政法规仍属空白。针对一些民间艺术品、传统工艺项目的规定很不完善。对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的规定过于粗略且不能涵盖变幻莫测的社会情况,兜底条款中“其他情形”的主观随意性大。《著作权法》第六十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有关的审查义务。”实际上有鼓励网络盗版侵权的嫌疑

5、,放大了避风港原则。此外,教科书上作品的使用更是存在广泛争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教科书,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法律上对作者如何获得报酬,获得报酬的多少未做出详细规定。虽然我国版权保护事业发展迅速,但针对这些热点问题的行政法规出台之前,我国版权保护仍是任重道远。在实践层面上,版权行政保护的实施也是困难重重。《著作权法》保留了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主动执法的制度,对于侵权行为且同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6、秩序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这就使得行政管理部门不用依赖专门的执法部门例如警察机关等采取行政措施。但在实践中,由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多,职能划分不清晰,各个机构之间存在着交叉或空白,导致版权局、商标局、专利局之间可能存在一事多头管理,也可能使一些事物无人问津,如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规定“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此可见,版权局和地方有关部门是对侵权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唯一主体,但因为当时的政策方针和行政管理方面的优先考虑次序的差异,使得

7、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权随意性较大,缺乏应有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执法效果不明显。一些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不愿意以被告身份参与司法程序,导致诉讼难以公正公开的进行,当事人的权利难以保障。另外,管理版权与商标权、专利权的行政机关难以互通消息,相互掣肘,与外国进行文化交流时易导致效率低下,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的版权事业的发展和进步。二、造成版权行政保护弱的原因(一)版权的性质版权是私权。私权虽然在法律上得以承认,但是在社会实践中却难以得到尊重。“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虽早已在法律上规定,但却难以得到切实的行政保护。我国坚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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