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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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京新农办函〔2017〕6号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明确低收入农户动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远郊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低收入农户增收及低收入村发展的意见》(京发〔2016〕11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市新农办《关于开展低收入农户和低收入村精准识别及建档立卡工作的通知》(京新农办函〔2016〕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各区已于2016年完成低收入农户精准识别工作,为下一步精准帮扶奠定了坚实基础。针对近期个别农户家庭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形,按照《意见》提出的对低收入农户“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的要求,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新列入

2、低收入农户的情形(一)新认定低收入农户-6-1.认定标准。针对个别农户上年度收入波动,当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收入农户认定标准的情况,仍按《意见》和《通知》的规定,以及各区2016年度精准识别时的实施办法,以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1160元为基本标准,按照“既要算也要看”的原则,综合考虑家庭财产和消费支出等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农户家庭认定为低收入农户。2.认定程序。仍按《意见》和《通知》的规定,以及各区2016年度精准识别时的实施办法,履行“自愿申请、入户核查、民主评议、村内公示、乡镇审定、乡镇公告”的程序。3.认定时限。新认定低收入农户工作在每年上半年进行。农户应在当年

3、4月底前提出申请,认定工作应在当年6月中旬前完成。4.监测管理及帮扶措施。仍按2016年度精准识别时的程序,在当年6月底前,村级将新认定的低收入农户信息录入监测系统,发放低收入农户登记卡,按照“一户一策”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帮扶措施。(二)家庭成员增加的低收入农户1.进入标准。低收入农户家庭中有新生儿或因嫁娶等户口新迁入的,该家庭成员自然进入。2.认定程序。村级出具家庭成员变动说明材料,由村委会报乡镇核定。3.认定时限。全年开展,随出现随核实随进入。4.监测管理。村级根据乡镇核定结果更新监测系统,在低收入农户中增加该家庭成员信息。二、不再列入低收入农户的情形(一)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

4、去世的情形-6-1.退出标准。整户已去世的,整户自然退出;家庭成员个别去世的,该成员自然退出。2.退出程序。村级出具去世说明材料,由村委会报乡镇核定。3.退出时限。全年开展,随出现随核实随退出。4.监测管理。村级根据乡镇核定结果更新监测系统。整户去世的低收入农户,其低收入农户登记卡收回或作废,其监测信息冻结(不再监测录入)。家庭成员去世的,在系统中将该成员信息删除。(二)整户转居的情形1.退出标准。低收入农户整户转居后,不再拥有农村土地承包权或户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再作为低收入农户。低收入农户转居后仍有农村土地承包权、户籍所在地仍在本村的,仍视为低收入农户。2.退出程序。村级

5、出具相关证明,由村委会报乡镇核定。3.退出时限。全年开展,随出现随核实随退出。4.监测管理。村级根据乡镇核定结果在监测系统调整,退出的低收入农户,其低收入农户登记卡收回或作废,其监测信息冻结(不再监测录入)。(三)整户迁出的情形1.退出标准。低收入农户整户迁出户籍所在村的,不再作为低收入农户。其中户籍迁入本市十个远郊区农村的,户籍迁移后是否仍为低收入农户,在农户重新提交申请后由户籍迁入地按程序认定。-6-2.退出程序。村级出具相关证明,由村委会报乡镇核定。3.退出时限。全年开展,随出现随核实随退出。4.监测管理。村级根据乡镇核定结果在监测系统中调整,退出的低收入农户,其低收入农

6、户登记卡收回或作废,其监测信息冻结(不再监测录入)。(四)其他情形1.退出标准。对已识别的低收入农户,经核实发现其申请时点的家庭收入及财产等状况确有较大出入的,不再作为低收入农户。2.退出程序。经核实情况、告知农户、村级申请、乡镇审定后,予以退出。3.退出时限。全年开展,随发现随核实随退出。4.监测管理。村级根据乡镇核定结果在监测系统中调整,退出的低收入农户,其低收入农户登记卡收回或作废,其监测信息冻结(不再监测录入)。三、有关要求1.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准识别是开展精准帮扶的关键和基础,请各区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各区要按《意见》和《通知》的精神,明确区级牵头部门,区农委

7、、区经管站、区统计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计生委、区残联等单位要形成合力。各区要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开、稳妥有序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确保过程平稳、群众认可、社会稳定。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6-2.做好监测,规范档案管理。各区要做好进入和退出人员的监测数据库更新工作,村级录入员务必依据乡镇公告或核实证明等在监测系统中更新,乡镇、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审核。各区要对进入和退出过程中的文本档案规范管理,做好存档。各区要在每年6月底前,将新进入和退出名单统一汇总,填写低收入农户动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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