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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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京建法〔2017〕2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进一步提升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建设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共有产权住房品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

2、有关实施问题通知如下。-14-一、本通知及所附《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共有产权住房的土地供应、规划、设计和建设及监督管理活动。二、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挂牌(招标)文件中明确“应按《导则》执行”。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导则》中各项技术要求,科学决策,获取建设用地使用权,确保住房品质。鼓励带方案招标,可由区人民政府依据《导则》先行组织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方案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后作为挂牌(招标)文件的附件。三、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依据相关法规和《导则》开展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确保设计质量。开发建设单位承诺的

3、建设标准高于《导则》的,相关管理部门应按承诺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依法进行日常监督。四、严格执行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制度。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依据《导则》优化设计方案。具体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和全装修设计方案审查两阶段进行,全装修设计方案审查应在施工图审查前完成,并应结合装修样板间开展。五、在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监理、建材采购等的招投标环节,应将《导则》中有关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成品交房等品质要求明确到招标文件。六、共有产权住房-14-的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和工程竣工永久性标识牌制度,

4、接受社会监督。各参建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严把材料关,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监管部门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管,将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成品交房质量纳入工程质量重点监管范畴。七、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划设计方案,搭建“试错样板间”“工序样板间”“成品样板间”,并接受专家审查。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正式交付前一个月,开发建设单位应组织购房人进行预验房。八、开发建设单位对共有产权住房的整体质量及售后服务负总责。正式交房时应向购房人出具《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其中《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符合《导则》和承

5、诺标准的要求。九、市规划国土部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充分利用市场信息公开平台,对参建单位未执行审查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的行为进行公开,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招投标环节充分发挥参建单位诚信信息的作用,督促其提高共有产权住房品质。十、共有产权住房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依合同约定自交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对内部装饰装修进行拆除。十一、强化社区自治功能,引导社区自治与共治相结合。推广“参与型”社区协商模式,营造良好的社区交往空间,发挥社区活力,创造学习、健身的宜居环境,将图书馆、健身馆作为标准配置,提供社区交流场所,土地出让前,由属地区政府根据需求提出建设规模和标准

6、。-14-十二、本通知自2017年9月30日起执行。纳入共有产权住房管理的其他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附件: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2017年9月22日附件-14-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1总则1.0.1为规范和指导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共有产权住房品质,依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共有产权住房的土地供应、规划、设计和建设活动。1.0.3共有产权住房应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

7、的要求规划设计建设,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全装修成品交房,执行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倡导“互联网+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新理念。1.0.4本导则未涉及的部分,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现行有关住宅的规划设计、建筑施工及竣工验收标准执行。2规划布局2.1一般规定2.1.1城六区共有产权住房以集约规划为主导,充分发挥公共服务配套的优势,倡导“小户大家”理念。适度放宽城六区以外共有产权住房的层高、面积、容积率等方面建设规划指标。2.1.2-14-共有产权住房居住区规划建设应为老年人、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2.2规划选址2.2.1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应依据城市总

8、体规划,结合首都城市功能分布和区域产业布局进行选址,促进职住平衡。2.2.2.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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