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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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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证券交易所个股期权模拟交易细则(草稿)2012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股期权模拟交易行为,保护参与模拟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个股期权的合约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 合约与标的证券 第三条 个股期权合约(以下简称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合约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证券(上交
2、所上市挂牌交易的单只证券)的标准化合约。 第四条 期权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证券、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执行价格间距、卖方交易保证金、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后交易日、行权日、到期日、执行方式、交易代码等。 第五条 期权合约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季月是指3月、6月、9月和12月。第六条 合约序列指到期日相同,但行权价格不同的一系列看涨或看跌期权。新月份合约初次挂牌时,对看涨或看跌期权,合约序列是以前一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收盘价为基准,取与之相等或接近的价格形成一个价平合约,并在价平价格基础
3、上再分别加减一个与两个履约价格间距形成2个价内合约和2个价外合约,共计5个合约。对到期月份合约序列,当履约价格高于或低于当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格的合约数量不足2个时,在下一交易日根据履约价格间距依序推出新履约价格合约,直至全部履约价格高于或低于标的证券前收盘价格的合约数量达到2个或2个以上为止。 如果到期月份合约序列距离最后交易日五个交易日以内,则不增加新履约价格合约。 第七条 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到期月份第三个星期五。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者因异常情况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交易恢复日为最后交易日。 到期合约最后交易日的下一交易日,
4、新月份合约自动上市交易,合约到期日同合约的交割日。 第八条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后,可作为期权合约标的证券: (一)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股票; (二)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 第九条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6个月;(二)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0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10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在过去6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
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1亿元;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标的证券为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市交易超过6个月; (二)近6个月内的日均资产规模不低于20亿元; (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4000户; (四)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本细则规
6、定的证券范围内选取和确定标的证券的名单与合约条款,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名单与合约条款。第十二条 标的证券停牌的,对应期权相应停牌。标的证券复牌后,期权同日复牌。除此之外,根据市场需要,本所有权暂停期权交易。 第十三条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合约最后交易日之后的,合约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交易所根据相关规定发布。 第十四条 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交易所可以根据约定了结相关期权合约。 第三章 期权交易 第十五条 会员在本所从事期权模拟交易,应开立客户衍
7、生品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和客户衍生品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第十六条 投资者通过会员在本所进行期权交易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期权交易合同及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衍生品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和衍生品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分别为该会员客户衍生品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和客户衍生品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 第十七条 期权合约交易可采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报价交易商报价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期权,投资者可同时双向持仓。 第十八条 期权合约的交易时间是交易日9:15-11:30和13:00-15:
8、00,其中9:15-9:25是集合竞价时间,9:20-9:25之间不能撤单,集合竞价时段不接受市价订单。 第十九条 期权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即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标的证券前收盘价格或上市首日参考价格的±10%。新合约上市首日参考价格由交易所公布。 在最后交易日,期权合约只设涨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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