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项目及优惠政策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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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前扣除项目及优惠政策汇集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优惠政策一览表》的通知苏国税发[2002]第080号颁布时间:2002-5-9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使广大国税干部更好地学习和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我局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优惠政策进行了整理,现下发给你们,供工作中查阅。在执行中凡有修改、补充或新的规定,均按新规定执行。二○○二年五月九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优惠政策一览表  一、工资  1、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960元/人;计税工资的范围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各

2、类补贴(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津贴、奖金等。  2、企业按批准的“工挂”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挂”办法的企业,在“两低于”范围内提取工资总额。  3、对中央企业投资参股的联营、股份制企业,确需实行“工挂”办法提出申请,并提交“工挂”方案,报主管劳动厅(局)及与之同级的国税局批准,经主管国税局审核后,按“工挂”企业的工资扣除办法执行。  4、饮食服务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准予扣除。  5、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3、6、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7、纳税人向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支付的借用人员工资,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类似业务支付劳动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费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合同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予以调整。  8、一次性生活补贴,包括买断工龄支出、一次性补偿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对数额较大的,可在以后5年内均匀摊销。  注:凡按规定经劳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无期限合同工、有期限合同工及短期用工(包括返聘人员)”均视同为“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  二、国债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准予在税前扣除

4、。  2、企业购买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销售所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购买(包括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注:金融机构代发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应税收入范围,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  1、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税前准予扣除的工资总额的2%、14%、1.5%-2.5%计算扣除。  2、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向工会拨交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3、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培训费

5、用,首先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超过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4、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国发[1998]44号《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的标准,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税部门核准后列支成本,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四、业务招待费  1、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超过1500万元,不超过该部分的3‰。  2、外贸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  3、汇总纳税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由总行(总公司

6、)或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必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分行(分公司)以下成员,企业的确认权限和程序由省市国税局审核确认,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能实行统一调剂使用的办法(邮政企业见第5条)。  注:销售收入包括其他业务收入,金融企业的收入不包括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收入。  五、业务宣传费  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

7、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六、工商联会员费  企业加入工商联合会交纳的会员费,准予扣除。  七、开办费  按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八、应收利息  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贷款利息超过180天(不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对已经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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