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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比较来源:李荣武律师发表时间:2009-8-511:35:42关键字: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比较阅读次数:2291论文简述: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两种不同法律关系,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雇佣关系在劳动争议中经常出现。本文认为,虽然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劳动关系,且二者都具有隶属性、平等性、人身性和财产性等特性,其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雇佣关系属特定的劳动关系,应列入劳动法的统一调整范围。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比较李荣武
2、 摘要: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两种不同法律关系,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雇佣关系在劳动争议中经常出现。本文认为,虽然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劳动关系,且二者都具有隶属性、平等性、人身性和财产性等特性,其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雇佣关系属特定的劳动关系,应列入劳动法的统一调整范围。 关键词:劳动关系 雇佣关系 劳动法 一、劳动关系的概及法律调整。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在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基础上,人们在社会劳动过
3、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社会联系。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主体在整个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狭义的劳动关系则是指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有偿使用劳动力的社会关系。[①] “劳动关系的广义说”认为劳动关系是人们在劳动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包括雇佣关系及社会保障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等。但是“劳动关系的广义说”我国一定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种通说,有着体制的上原因。由于我国传统劳动法学的严重滞后,我国劳动法学的一些观点,虽然流行于20世纪80年代,但实际上反映的却是我国长期
4、形成的体制弊端。因为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单位本身不负盈亏,只是国家管理的一个层次,形成了国家、单位、个人的纵向序列,单位与职工的关系就完全成为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格局,同时也形成了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劳动者正是通过度单位的依附来依附国家。据此,当国家权利被理解为可以通过“单位”这一中介环节,随时无限制的侵入和控制社会每一个领域时,国家必然直接面对民众,社会空间几乎不存在,整个社会都被国家化了。劳动者作为单位人,必然带来劳动关系的扩大化。严格说来这时的劳动关系可以说是一种行政劳动关系。另外,从法律研究的角度,“
5、劳动关系广义说”并没有揭示劳动法学所要研究对象的特点。[②]所以本文主要从狭义的劳动关系来讨论。 关于狭义的劳动关系的概念,学术界有不同的表述。有学者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也有学者称其为“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法实施后,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可以概括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③]这也是本文中笔者所使用的定义。 (二)劳动关系的
6、法律调整。 黄越钦先生对劳动关系的演进做过详细的考察,他认为雇佣契约时代是受十八九世纪法国大革命影响而开始有显著进展,各大民法典都开始规定雇佣契约。而劳动关系含有一般的债的关系中所没有的特殊的身份因素在内,因此,自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以来,才开始进入具有社会色彩的劳动契约时代。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从雇佣法律关系到劳动法律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化的过程。纵观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历史发展,我们可以看出从近代资产革命初期的雇佣关系到现在的劳动关系,两者之间并没有发生什么实质性的变化,反而可以清楚的看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初期的民法的调整与现代劳动法的
7、调整,导致了劳动法律关系和雇用法律关系不同的品性,正是因为不同的法律调整赋予了法律关系不同的品性。为此,笔者将对劳动关系的国内外的法律调整进行论述: 首先,劳动关系的国内法律调整。我国是以《劳动法》作为核心的一系列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来调整劳动关系,具体体现在三个层次上:第一,宏观层次的劳动基准法调整方式,是由劳动基准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社会基准法是从宏观上调节具有强弱特定的社会关系,社会基准法划定了规制对象在进行社会活动过程时必须遵循的最低限度的标准。基准法保护的是全体社会弱者的利益,是根据神会弱者的特点制定的。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
8、和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法定内容。这个层次的调整在劳动法调整机制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无论是集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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