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ID:16865826

大小:86.00 KB

页数:24页

时间:2018-08-25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_第1页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_第2页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_第3页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_第4页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_第5页
资源描述: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1996年3月厨师高某与朝鲜饭店业主李某相识。李某对高某说:"你来我这干吧,我不会亏待你的。"高某即到该饭店厨房主灶。4个月过去了,李某分文未付高某工资。在高某向其索要时,双方又为月工资标准发生争执。高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按每月1500元标准支付其劳动报酬。分歧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高某与李某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产生分歧,并由此导致法院能否直接受理此案的争论,归纳起来,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高某与李某仅就劳动报酬发生争议,这种纠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

2、议不大,无论按何种关系处理,其结果都是一样的,而且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均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区别二者并无实际意义,只要能解决争议双方之间的实体问题就行。实践中,这种类型纠纷一直是由法院直接受理,即使当事人到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劳动仲裁机关也总以其是民事纠纷为由将其推到法院。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加快办案进程,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高某与李某之间是因雇佣劳动而形成的雇佣关系。这种关系是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平等的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人

3、民法院有权直接受理。其理由如下:    1、高某与李某的法律地位平等,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存在法律上的依附关系,彼此互不隶属、依从,其合法权益均受法律同等的保护。   2、高某与李某都具有一定的意志自由,是否建立这种雇佣关系,以何种形式实现这种雇佣关系,他们都有选择的自由,不受他人非法干涉。该雇佣合同是二人平等协商,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   3、高某与李某因劳动报酬产生争议,体现出的是财产流转关系,这种财产关系是等价、有偿的,恰恰属于民法中债的范畴,二人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高某以其烹饪技术向李某提供

4、劳务,有权获得相应的报偿。李某接受高某的服务,则有义务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他们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对等一致的,一方享有的权利正是用向对方承担相应的义务换取的。    4、《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即使高某与李某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其劳动关系也因不具备劳动合同这一法定形式要件而归于无效。而且李某向高某提出"你来我这干吧,我不会亏待你的",其意思表示不明确肯定,缺乏《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是一种无效要约。高某未与李某充分协商即草率"承诺"。双方意思表示

5、未能达成一致,劳动合同不成立,劳动关系亦不存在。故二者之间形成的只能是民事法律关系,该起劳动报酬纠纷只能由法院直接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高某与李某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调整,法院无权直接受理此案。其理由如下:   1、这种关系发生在劳动者高某与劳动用工者李某之间,符合《劳动法》关于劳动关系主体的规定。   2、这种关系以劳动为基础,以劳动的发生为其存在条件。本案中高某向李某提供的是技术性劳动,没有其他特定的劳动,二者的劳动关系便无从谈起。   3、这种关系是在作为劳动用工方李某提供的劳动条件下

6、实现的。高某是作为劳动者在李某开办的朝鲜饭店中工作,并成为该饭店全体员工中一员。    4、高某参加到劳动组织当中后,必须遵守该饭店内部劳动规则,服从李某的行政领导。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

7、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23高某与李某在形成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因劳动报酬发生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首先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评析此案案情十分简单,但要正确处理,必须把握住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否则,也很难作出正确结论。表面上看,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均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二者内含有本质的区别,外延亦不尽相同,从本质上看,劳动

8、关系和雇佣关系属于不同性质的两类法律关系。前者体现的是劳动者与劳动用工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另外,作为劳动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因生产资料公有,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决定了它与劳动者所形成的劳动关系不具有雇佣性质。而作为劳动用工单位的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因生产资料归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