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拱的法治改革及其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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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高拱的法治改革及其思想基础[论文关键词]高拱;法治改革;法治思想;借鉴价值[论文摘要]高拱是明中期著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隆(庆)、万(历)大改革的开创者和奠基人。他在执政期间,针对当时法弛刑滥、司法腐败的诸多弊端,大力进行法治整顿,成效显著。同时,他还对法的价值、司法原则、司法实践以及礼法关系等问题作了全面阐述,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法治观点。高拱的法治思想不仅为其法治改革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对于今天我们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高拱(1513〜1578年),字肃卿,号中玄,河南新郑人,明

2、中期著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隆(庆)万(历)大改革的开创者和奠基人。他自嘉靖二十年(1541年)中进士后,先后任礼部尚书、大学士、吏部尚书及内阁首辅等要职。在他执政期间,特别是隆庆三年(1569年)任首辅之后,针对当时法弛刑滥、司法腐败的诸多弊端,大刀阔斧地进行了一系列法治改革,成效显著。他还对法的价值、司法原则、司法实践以及礼法关系等问题作了深刻的阐述,形成了丰富的法治思想,为其法治改革奠定了理论基础。高拱的法治思想不仅在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对于我们今天实行的依法治国方略也具有借鉴意义。然而,400多

3、年来,鲜有对高拱的法治改革及其思想进行深入研究。鉴于此,本文试图对高拱的法治改革、法治思想及其借鉴价值加以初步探讨。一、嘉、隆之际的法治腐败与改革法制的呼吁明中期是我国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明王朝统治日趋腐朽、危机四伏的历史时期。时至嘉、隆之际,明朝法治之腐败已呈现出积重难返之势。其主要表现:一是有法不依,执法不公。嘉靖末年,高拱奏上《挽颓习以崇圣治疏》,把当时的各种积习归纳为“八弊”,其中之一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的“坏法之习”。奏疏言:“法者,天下所共守,而不容毫发易者也。自通变之说兴,而转

4、移之计得。欲有所为,则游意于法之外,而得倚法以为奸。欲有所避,则匿情于法之内,而反借法以为解。爱之者,罪虽大而强为之一辞;恶之者,罪虽微而深探其意。讵为张汤轻重其心,实有州犁高下其手。是日坏法之习。二是厂卫侦缉,诏狱酷烈。明初,皇帝在法定的“三法司”之外设立由宦官掌管的锦衣卫、东厂、西厂等特种侦缉机构,酿造大量冤狱:“巨恶大憝,案如山积,而旨从中下,纵之不问。或本无死理,而片纸付诏狱,为祸尤烈。’:隆庆三年(1569年)十二月,刑科给事中舒化痛言:“今以暗之权归诸厂卫,万一人非正直,事出冤诬,由此以开罗织之

5、门,伸陷阱之术,纲及忠良,殃贻善类,是非颠倒,陛下将安之纵乎?且陛下既委之厂卫,厂卫必托之审校,此辈贪残,何所不至,人心忧危,众目睚毗,非盛世所宜有也。”I诏狱酷烈由此可见一斑。三是刑狱冤滥,苛暴横行。隆庆三年(1569年)九月,刑部尚书毛恺力陈刑狱冤滥之弊,日:“今灾异频仍,由刑狱冤滥所致,其弊有六:日滥词,日滥拘,日滥禁,日滥刑,日滥拟,日滥罚。”隆庆四年(1570年)七月,刑部尚书葛守礼言:“凡有讯鞫,不论轻重,用酷刑。有问一事未竟而己毙一二命,到任甫期年而栲死数十人者,轻视人命,有若草菅。如汾州齐宗

6、尧三年致死五十人,荣何知县吴朝一年致死十七人,甚可骇也。苛酷刑戮,草菅无辜,令人骇异。嘉、隆之际法治之腐败,于此可见其梗概。法制是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基本制度。法制腐败是政治腐败的产物而它的败坏又给予政治以深刻的影响,如不大力进行法治改革.明王朝就有覆灭的危险。“自古乱亡之国,必先坏其法制,而后乱从之。”。。当时一些有识之士从挽救统治危机、振兴明王朝出发,呼吁当局革除弊政,进行法治整顿如,毛恺上疏吁请穆宗肃清刑狱冤滥的六大弊端,言:“六者皆足以殃民生,召灾异,宜严饬内外诸司禁革,犯者以轻重黜罢。”刑科右给事中许

7、天琦言:“宜饬所司督责郡县务以仁明公恕,遏恶未形为急,毋相习为滥。”葛守礼上疏力请彻底整治司法腐败:“请行各处抚按官戒谕有司,如有仍前惨刻用刑者,照例降级为民;有故勘故禁故人致死者,依律抵罪;容隐者,事发并治。且律条具在,义例照然,而各官素示讲,既不知以律自治,又安能以律治人?”这些都说明法治整顿已成为当时•项迫切任务。高拱的法治改革,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孕育而出的。二、高拱改革法制的主张和措施隆庆三年(1569年)十二月,高拱任首辅兼掌吏部后,目击内外交困的时局,耳听革除弊政的呼吁,提出“非大破格整顿,

8、必不能易乱以为治”。。的改革主张,并在穆宗的大力支持下,为整顿法制采取了许多措施。一是督令讲律,明晓法制。高拱认为,当时法制败坏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执法者“昧于法律,误罗宪章”所致。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使他们讲求律例,明晓法制。隆庆五年(1571年)三月,他提出将当年所录取的第二、第三甲新科进士393人分拨各衙门,要求“讲求律例,习学政体,定以课程,时加考校,务期明晓法制,通达治理”,并以考核成绩作为选用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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