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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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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汇管理行政复议程序 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下列步骤进行行政复议: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外汇局申请复议,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外汇局是被申请人。 二、复议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5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收到复议申请的外汇局有管辖权。 四、申请人向外汇局申请复议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复议的
3、要求和理由;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五、外汇局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对于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予以受理; 2、不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复议申请,裁决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3、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复议申请,发还复议申请书并通知复议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六、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5 七、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或
4、者被申请人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可以撤回。 八、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分别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决定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规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5、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九、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5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4、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5、复议结论; 6、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复
6、议决定书由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 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决停止执行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5 十一、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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