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长治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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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治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程序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复议工作,根据《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对我局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我局申请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四条税政条科科作为我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

2、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我局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5  第五条我局有关科室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税政条法科(暂由预算科代管)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协助审理属于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  对申请人提出的对我局制定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我局有关科室应向税政条法科提交由本科室以财政局名义作出,引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

3、提出书面答复或意见。  第六条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税政条法科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七条税政条法科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书面告之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我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告之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税政条法科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我局有关科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转送税政条法科。  第八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

4、者税政条法科认为有必要,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九条税政条法科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5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税政条法科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或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税政条法科认为其要求合理的,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

5、复议申请的,经税政条法科审查认为可以撤回的,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行政复议终止。  第十二条申请人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或税政条法科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时,我局有权处理的,由税政条法科协商有关科室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十三条税政条法科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

6、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5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

7、行为。  第十四条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依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应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期限为六十日,但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六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长治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我局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5  第十七条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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