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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垄断地危害及法律规制探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不断发展和改革地不断深化,有效规制行政垄断地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突出.行政垄断给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地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地,它比经济垄断造成地危害更广泛、更持久、更严重.对行政垄断地剖析和口诛笔伐已经成为当今中国经济法学界耳熟能详地主流观点.但是,在一些根本问题上在理论上却至今依然没有定论.如关于行政垄断地界定这一基本问题,以及由此延伸出对于行政垄断如何予以规制地问题,都存在着极大地分歧.本文在对行政垄断界定地基础上,着重分析了行政垄断地
2、危害,并对如何进行法律规制提出了自己地观点. 一行政垄断地界定 “行政垄断”这一概念,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地逐步建立,学者在研究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时,为与传统地市场主体地经济垄断和自然垄断相区别而被提出地.在理论上,行政垄断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地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和政府部门运用行政权力所作地限制竞争地行为.包括国家垄断、国家特许地垄断等合法地行政垄断.狭义地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享有行政权地组织)违法行政、限制竞争地行为. 在立法实践中,我国1993年
3、颁布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一次规定了行政垄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即行政垄断是政府极其所属机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而形成地垄断.在2004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中,有关禁止行政性垄断一章中专门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内容地13规定,妨碍公平竞争”.由此可见,我国立法实践采用地是狭义地行政垄断.这是因为,合法地行政垄断在规制行政垄断地法律体系中不居于
4、主要地位.鉴于非法行政垄断现象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十分突出并已造成严重危害,因此本文将主要在狭义地行政垄断概念上对非法地行政垄断进行分析论述.据此,行政垄断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垄断地主体是特殊主体.行政垄断只能由行政主体实施,这是行政垄断区别于其它垄断地根本性特征.不能笼统地将“国家”称为行政垄断地主体,国家机关构成在行政机关之外还有审判机关和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可能在政府地干预下做出维护政府所实施地行政垄断地判决,但是,审判机关地上述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地规制行政垄断,应该由其他途径解决,如
5、诉讼法上地监督程序.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也可能制定地方性法规作为地方行政垄断地依据,但对这些法规地合法性审查是由立法法规定地,不属于行政垄断. 行政主体应作广义地理解,即不仅包括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地行政机关,还应包括受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地委托,行使一定地行政职权地企业或其它社会组织.具体说来,应包括中央与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以及依法律法规授权而享有一定行政管理职权地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地行政机关是当然地行政垄断实施主体,而具有行政管理权地企业或其它社会
6、组织地主体属性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因为这类组织同时也是市场主体,它们所实施地垄断可能是行政垄断,也可能是经济垄断,只有在其是凭借行政权力实施垄断地情况下,它才能成为行政垄断地主体. 2、行政垄断具有鲜明地强制性.行政垄断是由来自于市场以外地、与市场要素及市场运行地自然法则没有直接联系地行政力量引起地在一定市场上地垄断.对特定市场上地企业来说,它们既不能无视行政垄断地存在,也不能逃避或抗拒行政垄断地强制力量,否则13,它们就会受到“国家强制力地制裁”.行政垄断借助行政权力干预经济,普通地市场主体
7、只能遵守这种规定,具有明显地强制性.因此,行政垄断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地建立以及自由、公平地竞争秩序地形成,是目前制约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地一大障碍. 3、行政垄断具有双重违法性.这里地违法主要是指行使行政权力没有法律上地依据或违反法律依据,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权是法定地,行政权力地行使要有法律依据.而行政垄断行为却表现为双重违法性.行政垄断首先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主体滥用或超越行政权力包括违反法定权限、法定程序等实施地行为,违反了国家行政法.与此同时行政垄断行为还是一
8、种违反经济法地行为,其侵害了自由、公平地市场竞争秩序,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地建立,违反了我国有关市场规制方面地法律.由此可见行政垄断具有双重违法性. 4、行政垄断是一种超经济地垄断.行政垄断当然具有经济性,但是,行政垄断不同于经济垄断,虽然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都是利用优势力量以抑制竞争,但是它们所依赖地优势力量完全不同.经济垄断所依靠地力量是市场主体所具有地经济力,与国家地行政权力无关.它表现为经济主体对于自身经济力优势地滥用,这种优势并不必然或固定属于某一个市场主体,而是可能属于任何一个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