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的法治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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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拓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的法治化思考摘要:0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已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公共服务提供模式。尽管各地的改革探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法律制度缺失、法治功能弱化及法治化程度偏低等客观原因阻碍了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的拓展与规范;购买领域相对狭窄且项目数量较少,购买规模相对偏小且资金投入不足,政府购买裁量权滥用并出现执行走样等阻滞因素亟待破解。因此,提高法治化水平是拓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的当务之急。关键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拓展;法治化中图分类号:C91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口.1007-8207(2015)05-0020-07男,湖南沅江人,收稿日

2、期:2014-12-02作者简介:肖光坤(1965中共长沙市委党校法律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与公共管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是指政府依法购买公共服务内容的维度,是指政府向社会力量发出公共服务邀约的广度和深度,是指市场介入公共服务范围的宽度,也是指财政性资金使用方式发生变化的范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这就意味着发端于英美、起始于我国的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改革探索已上升为国家层面的决策,并成为我国政府简政放权的重要抓手。目前,尽管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的项目不断增加、领域不断扩大、深度不断强化,但法律制度供给缺失、法治化

3、推行程度偏低仍是客观存在的阻滞因素,由此导致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难以快速和健康发展。笔者认为,要拓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必须强化法治化建设、艰难探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的法治化成就依法界定购买范围、确定适合市场化方式的公共服务事项,应由立法明确规范,这是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需要,[1]也是化解行政垄断、职权滥用等“政府失灵”带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风险的重要举措;只有依法界定购买范围,才能避免政府购买行为的随意性,才能促进购买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为推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各地政府都从法制建设层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力图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推广提供法治化支撑,

4、这些探索与实践为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的拓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一)法律形式:形成了以规范性文件为主、法律为辅的规制格局1.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的法律规制。现行的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米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政府购买行为的最高层次的国家法律,该法第2条界定的政府采购范围为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项目,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虽然该法设定的采购范围仅局限于政府自身的消费项目,也未明确将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列入其中,但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起到了规制作用;该法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财政性资金来源与保障、对购买内容编制并调整集中采购目录

5、的规定,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从政府购买行为法律规制的角度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应包含在政府采购行为之中。因此,参照《政府采购法》规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也是多数试点地区的普遍做法。2.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的规范性文件规制。由于现行的《政府采购法》难以满足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需求,因而各地政府大都采用规范性文件作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的主要规制依据,基本实现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机制与方式从临时性、应急性向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转变。一是国家层面的规范性文件:为支持和回应地方政府的改革与探索,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

6、指导意见》,其中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做了框架性的设计,明确要求“十二五”时期要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公共服务平台和机制,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2014年4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从“分类推进、加强管理、灵活开展、绩效评价”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的总体要求,由此中央和地方共同推进的态势业已形成。二是地方层面的规范性文件:在中央正式提出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之前,先后有北京、山东、上海、江苏、成都、宁波、深圳、无锡等十多个省、市颁布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

7、买服务指导目录》等规范性文件,并以此作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本地实施的具体操作依据,使地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有了初步的制度设计与规范。从总体上看,尽管大多数省、市仅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纳入到了执行力较弱的指导性目录之中,但江苏、广东等少数省份已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纳入到了执行力较强的集中采购目录之中,可以说,着力推进的态势业已形成。(二)购买范围:形成了抽象规范、动态调整的制度设计1.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的抽象规范。一是抽象界定服务内容。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内容,规范性文件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均未采用列举式方式进行规范;为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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