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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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促使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各项业务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各级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法律、法规、金融管理规章制度以及省联社制定的管理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各级农村信用社,是指省联社、市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及分支机构、县(市、区)联社、农村信用社、分社、储蓄所。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

2、违规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的员工。  本规定所称各级负责人,是指各级农村信用社及其职能部门的正、副职负责人员。  本规定所称主管人员,是指对违规行为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员。  第六条凡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除按本规定处理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处理的轻重应当与员工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处理违规员工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  第九条对违规员工的处

3、理种类:  (一)经济处罚:包括追缴违规所得、扣发薪酬、赔偿损失;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责令限期改正、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离岗清收、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以上处理可以并处。  第十条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处分期为一年;开除留用察看期为一年。受处分人在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处分。处分期间再次犯有故意违规行为的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对员工的纪律处分和解除纪律处分的决定

4、,记入其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依照本规定受到离岗清收处理的员工,自决定做出的次月,按本单位最低基本工资领取生活费,可根据清收效果、工作表现适当提高标准。离岗清收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期满后根据其清收的实际效果,依据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依照本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处理和警告处分的员工,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依照本规定受到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职务处理的员工,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更高级的职务,并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依照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员工,解除处分后5年内不得在云南省农村信用社系统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更高级

5、的职务。  依照本规定受到开除处分和受到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的员工,不得重新在云南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工作。  第十四条因违规行为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应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理幅度之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理幅度以下或以上,给予减轻或加重一档处罚。  第十六条党员员工违规的,依据本规定给予处理的同时,应当建议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因违规造

6、成事故、案件、经济纠纷、造成较大经营风险或经济损失、信誉损害的;  (三)因违规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故意违规的;  (四)干扰、妨碍、阻挠、抗拒调查处理的;  (五)隐瞒违规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及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隐瞒违规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仿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违规的;  第十八条因同一违规行为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以上处理规定的,从重处理。  有本规定两种以上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理的,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重

7、方式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规的,对主要责任人从重处理;对其他参与人员,根据其在共同故意违规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过失违规且情节轻微,未造成经济损失、信誉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二)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失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四)主动赔偿或挽回损失的;  (五)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的;  (六)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员工违规给农村信用社造

8、成财产损失,应当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员工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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