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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我国企业年金会计的个税处理我国企业年金会计的个税处理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我国企业年金会计的个税处理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缴费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现代企业年金制度作为现代多支柱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在缓解人口老龄化的压力、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水平等方面均起着重要的作用。文章根据中国最新的个税征管政策,借助实际案例,对企业年金所涉及的个税处理理由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与分析。 【关键词】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个税处理 企业年金是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而自愿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企业的一项补充养老保险,在为企业职工提供了一份国家强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之外,又提供了一份一定程度的额外退休收入保障。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年金制度在缓解人口老龄化的压力、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水平等均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会计实务中对企业年金所涉及的个税处理方面还存在有诸多的理由,本文根据我国最新的个税征管政策,借助实际案例,对企业年金所涉及的个税处理理由进行了详细地介绍与分析。 一、企业年金的个税计征依据 企业年金作为我国一种主要的补充养老保险形式,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上明确规定应该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财税【2006】10号《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及【2011】9号国税《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理由补充规定的公告》中明确规定,只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而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不属于上述四种基本情况之一的免税项目,因此应该对其计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年金的个税计征策略 由于企业年金是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的,主要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企业缴费部分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因此,在对年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我国相关的税收政策中对其在个人缴费部分和在企业缴费部分的个税计征处理策略是有所不同的。 (一)企业年金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个人所得税计征策略 在国税【2009】694号《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理由的通知》第一条中明确规定,“ 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这说明个人缴费部分在计算个税时是不允许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中税前扣除的,必须并入个人的正常薪金中计缴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年金中企业缴费部分的个人所得税计征策略 在国税694号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不能与职工的正常工资、薪金合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单独计算当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不得扣除任何费用,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同时,在9号《公告》中补充规定了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理由,对于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采用了年金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计税的办法。具体计算策略如下: (1)当月个人工薪所得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当月上述两者之和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3)当月个人工薪所得收入大于费用扣除标准,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应按原国税函694号《通知》规定单独计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A】ABC公司的职工张某2012年5月工薪5000元,扣除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共计1000元,该公司建立有企业年金制度,该月份实际记入张某个人年金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100元、企业缴费部分400元。则张某5月份的个税计算如下: 第一步,张某个人缴费部分的个税的计征,应并入正常工薪计算: (5000-1000-3500)×3%-0=15元 分析:依据规定,张某虽然当月实际领取的工资额为3900(=5000-1000-100)元,但其当月应纳税所得额应为4000元(3900+100),即年金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100元是不允许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中税前扣除的,需要计入到张某当月的工资薪金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公式中,5000元为张某当月的工薪;1000元为张某可从工薪中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免税项目的金额;3500元为新所得税制的个税免征额标准;3%为新税制下本档应税的税率(应税所得额500﹤1500元);0为本档的速算扣除数。 第二步,张某企业缴费部分的个税的计征如下: 首先,判断计征情形 5000元﹥3500元 分析:张某当月个人工薪所得5000元大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故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应按原694号《通知》规定单独计缴个人所得税。 其次,计算企业缴费部分应缴纳的个税 400×3%-0=12元 分析:公式中400为入张某年我国企业年金会计的个税处理论文资料由.提供,地址.金账户的企业缴费金额;3%为新税制下本档应税的税率(应税所得额400﹤1500元);0为本档的速算扣除数。 第三步,计算张某2012年5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15元+12元=27元 【案例B】假设张某的月工薪为3000元,为计算方便,其余条件不变。 第一步,张某个人缴费部分的个税的计征,应并入正常工薪计算: (3000-1000)﹤3500 分析:张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应为2000(=3000-1000)元,小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所以无需对此部分缴纳个税。 第二步,张某企业缴费部分的个税的计征如下: 首先,判断计征情形 3000+400﹤3500 分析:张某当月个人工薪所得3000元加上企业缴费部分400元等于3400元,小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所以,根据9号《公告》的规定,当职工月个人工薪所得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步,计算张某2012年5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0元+0元=0元 【案例C】假设张某的月工薪为3400元,其余条件不变。 第一步,张某个人缴费部分的个税的计征,应并入正常工薪计算: (3400-1000)﹤3500 分析:张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应为2400(3400-1000)元,小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所以无需对此部分缴纳个税。 第二步,张某企业缴费部分的个税计征如下: 首先,判断计征情形 3400+400﹥3500 分析:张某当月个人工薪所得3400元加上企业缴费部分400元等于3800元,大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所以,根据9号《公告》的规定,当职工月个人工薪所得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国企业年金会计的个税处理由写论文的好帮手.提供,. 其次,计算企业缴费部分应缴纳的个税 (3400+400-3500)×3%-0=9元 分析:公式中3400为张某5月份的工薪,400为入张某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金额,3500为所得税费用的扣除标准;3%为新税制下本档应税的税率(应税所得额300﹤1500元);0为本档的速算扣除数。 第三步,计算张某2012年5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0元+9元=9元 三、企业年金的个税纳税时间 根据国税函【2005】318号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具体纳税时间应当在企业向保险公司实际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中,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来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无论是企业缴费,还是个人缴付,都应当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例如,该公司在2012年5月为员工张某缴纳企业年金,则该公司应在2012年的5月份负责对张某的年金个税实施代扣代缴。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我国个税政策的相关规定,“ 个人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于个人实际取得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一次性取得原本可能属于不同月份的工资薪金,除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都不允许进行分摊。”因此,若企业是按季度、半年或年度为职工缴费的,在纳税计算时在实际缴费所属月份作为单独一个月的工薪计算纳税额,而不得分摊到所属的各月份。 【案例D】ABC公司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则因为缴费时间的不同,纳税申报的时间是不同的。假设该公司每月缴费一次,则纳税时间为缴费当月,每月纳税一次,每月应缴纳的年金个税额为400×3%=12元,则年金的全年个税负担为12×12=144元;假设每半年缴费一次,则纳税时间为缴费当月,每半年纳税一次,年金的个税为2400×10%-105=135元,则年金的全年个税负担为135×2=270元;假设实行按全年一次缴费,则纳税时间为缴费当月,每年纳税一次,年金的个税为4800×20%-555=405元。 由此可见,从合理减负的角度而言,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年金计划,选择按月或按季等缴费形式,尽量使职工享受到更低档的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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