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申报推荐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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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AA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申报推荐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试行)》(国标委农轻〔2004〕93号);2.《安徽省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细则》(皖质办函〔2008〕167号):第九条(一)申请确认的企业要在每年的7至12月份向所在市质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二)市质监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企业申请确认级别与材料的符合性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合格的签署意见并盖章。(三)申请A级别确认的企业,由市质监局负责组织确认;申请AA、AAA和

2、AAAA级别确认的企业,由市质监局统一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省质监局,省质监局对确认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符合要求后组织确认。二、承办机构市质监局标准化科。三、服务对象法人。四、申报条件1.应是具有合法身份的企业;2.企业重视标准化工作,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一般应具有3名以上经省标准化协会培训合格的能够开展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的内审员;3.产品具有合法有效的标准;4.服务企业有服务规范;5.近三年内无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事故发生,企业产品近两年内无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

3、服务企业无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五、申报材料1.安徽省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申报表;(一式三份)2.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报告及评价文件;(一式三份)3.企业标准体系表及标准体系文件(包括标准体系运行批准文件、标准明细表、统计表及体系表编制说明)(一式三份)六、服务流程1.服务对象经县区市场监管局审查推荐后到芜湖市质监局标准化科申请;2.对申请级别与材料的符合性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将合格的申请材料统一集中上报安徽省质监局。七、服务时限60天。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九、咨询方式电话:0553-596872

4、5(市质监局标准化科)2.省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申报推荐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国标委农〔2007〕81号):第二十四条示范区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或涉农部门,也可以由农业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出申请,内容包括:示范类型、示范区域、具备的条件、拟达到的目标(标准覆盖面、质量目标、经济指标、社会效益等),并填写《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初审。2.《安徽省农业标准

5、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第七条示范区分为三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国家级示范区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的基础上,与省级以下示范区,均按照本办法管理。第十二条:示范区项目审批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综合评审、审批(推荐上报)。3.《安徽省质监系统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皖质办发(2009)39号):第九条示范区项目审批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综合评审。(一)申请:示范区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或涉农部门,也可以由农业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地级市

6、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开展示范区工作的申请,并填写《示范区任务书》(见附件1、2)。《示范区任务书》须由所在县(区)政府认可并盖章。(二)初审:由各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示范区提交的申请和《示范区任务书》的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后,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三)综合评审: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初审后上报的申请、《示范区任务书》和初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并适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择优列入省级示范区建设项目和作为国家级示范区推荐上报。一、承办机构市质监局标准化科。二、服务对象法人、社会组织。三

7、、申报材料国家(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一式三份)。四、服务流程1.服务对象到芜湖市质监局标准化科申请;2.对申请级别与材料的符合性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将合格的申请材料统一集中上报安徽省质监局。一、服务时限60天。二、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三、咨询方式电话:0553-5968725(市质监局标准化科)3.省级以上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报推荐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标委农联〔2007〕7号)。2.《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第十二条

8、试点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受理单位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与第九条和第十条要求的符合性进行审核。3.《关于切实推进全省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皖质函〔2008〕197号):(三)确认申请阶段。3、市局初审。试点单位将汇编成册的确认材料报送所在地市质监局(省直各试点单位直接报省质监局标准化处),进行材料初审并及时反馈意见。试点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补充完善确认材料,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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