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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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司法制度论文-->论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摘要: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请求人民法院司法解散的问题,此项制度的规定是我国立法关于公司解散制度方面的重大突破,具有必要性。但是立法对于司法解散的规定仍有诸多不完善之处,法条规定过于笼统,导致操作起来困难重重,争议颇多,应加以改进。本文从司法解散的概念、法理依据、立法价值以及国内外该制度的立法现状等方面较详尽的论述了司法解散制度,并对我国司法解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提出了几点意见,以进一步推动我国公司司法解散法律问题的研究。关键词:公司法;司法解散;股东;司法完善ThePerfectonthep

2、anyJudicatureDismissesSystemAbstract:NeoftheshareholderclaimtheCourtofthepeoplejudicatorydismissof,thissystemofprovisionisanimportantbreakthroughonpanydismissesinourcountrylaaking,itisnecessary.Butthelaakingstillhasmanypointstobeperfected,themethodregulationrulesettletoogeneral,itisdiffic

3、ulttooperate,thecontroversyrathermanyshouldtakeintoimprove.Theconcept,legaltheorythatthistextdismissesfromthejudicatorybasis,thelaakingakingpresentconditionsathomeandabroadetc.moreandindetailsdiscussedjudicatorytodismisssystem,andperfectourcountryjudicatorydismissinstitutional,ofourcountr

4、ypanyjudicatorydismiss.Keyisses;Judicialperfect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我国1993年《公司法》仅规定了公司自愿解散和行政解散的四种情形,对法院可否依股东申请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即公司的司法解散)未做任何规定。立法的缺失导致了股东权利的流失和审判实践的混乱。同时,由于大股东滥权行为的屡禁不止,小股东的权利维护和公司的经营管理现状令人担忧。新《公司法》意识到了这一点,新增了司法解散之诉,即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5、,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公司司法解散的情形,不仅为中小股东面对不得已事由时提供了维权的工具,对促进大股东履行对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和勤勉义务有其积极意义。[1]336然而,由于上述条文过于概括和原则,对受理条件、诉讼主体、清算程序等具体诉讼制度以及实体审查标准均未涉及,因而导致实际操作起来困难重重。一、公司司法解散的含义公司是指由股东或发起人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而组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组织。在通常情况下,公司的存续期限是在公司章程中预先加以确定的,存续期限的届满即意味着公司人格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终结。在公司法理论上,以消灭公司的

6、法人资格为目的的公司财产清算行为被称为公司解散。[2]224根据解散事由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自愿解散和非自愿解散。自愿解散发生的情形主要有:(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非自愿解散又可细分为“行政性解散”和“司法性解散”[3]通说认为,公司的司法解散作为一种制度,它并非仅仅为了穷尽公司终结的全部方式而在成文和不成文的公司法中加以列举或确认,以期使法律本身的体系能够圆满,它的真正立法价值在于当公司内部发生股东之间的纠纷,在采用其他的处理手段尚不能平息矛盾时,赋予少数股东请求司法机

7、关介入以中止投资合同、解除企业、恢复各方权利,最终使基于共同投资所产生的社会冲突得于解决的可选择的一种救济方式。二、公司司法解散的法理依据根据法理分析,构建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主要有以下理由:(一)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15.[16]李国光,王闯.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若干问题(下)[N].人民法院报,2002-02-08.[17]龚鹏程.论公司司法解散[J].南京社会科学,2006(5).[18]李立.公司“司法安乐死”没那么容易[N].法制日报,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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