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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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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国内长途电话规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7-05-12【正 文】国内长途电话规则 第1条 本规则依电信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交通部所属电信机构经营国内长途电话业务,依本规则之规定。 第3条 国内长途电话业务分为左列两种: 一长途通话业务,指不在同一市内电话营业区域间通话之业务。 二长途电话电路出租业务,指出租长途电话电路及连接电路所需设备之业务。 第4条 电信机构开放国内长途电话业务之时间、地点、方式、种类及其他新业务,由电信管
2、理局按当地设备情形分别拟订,报请电信总局核定之。 第5条 国内长途通话业务涉及国际电话业务者,得采用国际电信联合会所订国际电话规章之规定。 第6条 长途通话按交换方式分为左列两类: 一人工制通话由发话人向电信机构挂号后,经话务人员接通,与受话用户通话。 二自动制通话由发话人自行拨号或按钮接通其所需号码,与受话用户通话。 第7条 人工制通话按叫接方式分为左列三类: 一叫号通话:发话人叫接某地某号电话,并不指定某人接话。 二叫人通话:发话人叫接某地某号电话,并指定某人前来接
3、话,或指定合用电话之某用户或商号、机关等之某一部分,或专用交换机之某一分机或转至另一专用交换机接话。 三传呼通话:发话人叫接某地某人,由受话之电信代办处派差通知受话人接话。 第8条 传呼通话之传呼范围,以未设市内电话、受话地点距离电信代办处三公里为限。 第9条 装有市内电话或专线电话者,得以其电话迳向电信机构长途台挂发人工制通话;未装有电话者,得至电信机构之营业处所挂发。 长途通话以电话挂号者,发话人俟话务人员记录并复述无误后,等候接线通话;至电信机构营业处所挂发者,于挂号后,在该营业处所或指定
4、接至某号电话处等候通话。 第10条 挂发人工制通话,应分别叙明左列事项: 一叫号通话 (一)受话地名。 (二)受话电话号码。 (三)发话电话号码。 二叫人通话 (一)受话地名。 (二)受话电话号码。 (三)受话人姓名。 (四)发话人姓名或姓氏。 (五)发话电话号码。 三传呼通话 (一)受话地名。 (二)受话人姓名。 (三)受话人地址。 (四)发话人姓名。 (五)发话电话号码。 第11条 叫人通话之发话人,除指定某
5、一受话人外,并得同时指定一人为受话代表人,或指定受话人当地之另一电话号码,以利接话。 传呼通话之发话人,除指定某一受话人外,并得同时指定一人为受话代表人,但受话代表人以与受话人在同一地址者为限。 第12条 发话人挂发叫号通话后,在未接通前,得改为叫人通话。 第13条 电信机构遇有通话电路发生特殊情形,对于同一发话用户或发话人,发至同一受话地点之通话地点之通话挂发次收及通话时间。 第14条 长途通话之发话或受话用户于被叫通话时,正进行市内通话中者,话务人员得征询该发话或受话用户之同意,中断
6、其市内电话,改接长途通话。 第15条 新闻报社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电台或其记者,在规定时间内,发至新闻报社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电台人工制新闻通话,予以减价优待。但其通话内容以有关新闻事项为限。 记者至电信机构营业处所挂发新闻减价通话,应出示足以证明其身份之证件。 新闻减价通话仅适用叫号或叫人通话。 第16条 自动制长途通话在规定时间内,通话费得予减价优待。 第17条 (删除) 第18条 (删除) 第19条 受话人付费通话,经发话人请求电信机构征得
7、受话人同意,由受话人缴付话费。 受话人付费通话仅适用叫人通话。 第20条 电话电路出租,以供应传输话音频率电路为原则,其需宽频带电路者,得视电信设备情形供租之。 第21条 租用长途电话电路者,应向电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叙明左列事项: 一电话用途、起讫地点及数量。 二传输标准、信号方式及频率宽度。 三电路两端接通之机构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四租用期间,每日接通时间及连接之设备。 五,其他可供电信机构参考之资料。 用户租用长途电话电路及设备后,前项申请事项有变更时,应经电
8、信机构同意后办理。 第22条 电信机构对于租用长途电话电路及设备之申请,在不妨碍长途电话、市内电话、电报、数据通信等公众通信业务,并有多余电路可供出租者,应予接受。 第23条 租用长途电话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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