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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0
《浅析美国量刑证明标准的变迁、争议及启示》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析美国量刑证明标准的变迁、争议及启示一、美国量刑证明无标准的历史缘由与争议 在美国,从殖民地时期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漫长时期内都未见有关量刑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这在高调倡导人权保障与正当程序的国度似乎令人费解,但若对其刑罚制度与法官裁量权的演变及正当程序的适用进行历史分析,便可知缘由。其一,刑罚制度与法官裁量权的演变影响了量刑证明标准确立的必要性。在殖民地时期,如果被告人被判重罪,除非被告人可以提供诸如患有精神病、怀孕等理由,法定刑通常是死刑,被告人的性格与前科都不在法官考虑范围之内,在这种情形下,法
2、官无需发现量刑事实,没有量刑裁量权,因而也就没有必要设定量刑证明标准。而与重罪相比,有关轻罪的法律通常赋予法院量刑裁量权,然而由于刑罚轻微,虽需要法官发现量刑事实但并无设置证明标准的迫切需要。后来监禁刑成为美国的主要刑罚形式,并且随着监狱罪犯人数增加,为减少羁押,赦免、减刑、假释等被适用,导致非确定刑增加。 1789年美国国会首次制定《联邦刑法》,以促使被告人回归社会为主要目的的非确定刑成为刑罚体系的核心,这样法官被赋予了最广泛的裁量权,并被鼓励在量刑前广泛考虑诸如被告人的背景、受教育程度以及雇佣历史、家庭
3、情况、犯罪记录、未被指控的犯罪行为的陈述等各种信息,以作出有利于被告人回归社会的个性化量刑。这似乎为量刑证明标准的产生提供了契机,然而,由于当时法官在作出量刑判决时没有义务对其刑罚的选择及裁量作出解释,所以几乎没有被告人能够辨别证据对量刑的影响,更不用说分辨量刑证明标准的意义了,因而量刑证明标准问题仍未受到应有的关注。 其二,正当程序条款未惠及量刑程序。在1949年cMillanv.Pennsylvania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在一个有关州的强制最低判刑程序中提出了量刑证明标准问题。在该案中,被告人McMill
4、an质疑宾夕法尼亚州法律的合宪性,因为该法对某些重罪规定了五年的最低监禁刑,并允许法官以优势证明标准来判断被告人在实施重罪时明显拥有枪支。McMillan提出,明显拥有枪支是犯罪的构成因素之一,因此依照宪法规定应以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证明,况且即使其并非构成犯罪的因素之一,正当程序也要求适用一个比优势证明标准更高的标准。 然而,在断定明显拥有枪支可以作为量刑因素考虑之后,法院的结论是以优势证明标准确定有关强制最低刑罚的事实,并得出优势证明标准符合正当程序要求的结论。尽管意识到州界定某一事实是量刑事实还是定罪事
5、实上的能力在宪法上是有限制的,联邦最高法院最终还是以5比4的票数支持宾夕法尼亚州量刑制度的合宪性,裁判本案不适用宪法有关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规定,适用优势证明标准即可。 三、启示:我国量刑证明标准设置的考量 美国量刑证明标准从产生至今争议不断,这至少表明其在美国国内尚未发展成一项成熟的制度,因而直接借鉴其三种证明标准中的任何一种作为我国量刑证明标准都面临论证上的困难。然而争议恰似一个多棱镜,从不同侧面折射出美国量刑证明标准形成与发展过程中的影响性因素,对这些影响性因素的分析有助于突破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
6、思维桎梏,从更高层次上审视量刑证明标准问题。美国有关量刑证明标准的变迁与争议表明其量刑证明标准受程序、实体以及对量刑证明认识等三方面关键因素的综合影响。在我国,对于量刑证明标准问题,学界的研究尚未取得共识,司法机关正在探索,立法机关处于观望中的特殊时期,那么我们是否应采取迂回思路,先退一步认真思考上述影响量刑证明标准设置的若干关键因素在我国的现实状况,以为今后的进一步甚或进几步,即在适当的时候在立法中创设量刑证明标准的中国模式,乃至以此为契机创设量刑证明规范的中国模式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程序法因素的考量
7、 1.量刑程序价值观培育。当年美国宪法正当程序条款在量刑程序适用上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目前我国量刑程序也存在价值观培育问题。我国学界更多倾向于量刑证明适用自由证明,认为定罪程序适用的无罪推定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不适用于量刑证明。这些观点阻碍了量刑程序中有关人权保障、权力制约等程序价值观的确立,进而影响到量刑证明标准问题研究的展开与立法的成行。因此,量刑程序中程序价值观的培育是我国量刑证明标准设置时所必须考量的因素。在量刑程序中,不仅被告人的权利需要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也需要维护,国家、社会的利益也需要权衡;
8、并且法官量刑裁量权需要约束,而非完全自由的量刑裁判,以此为量刑证明标准的确立奠定观念基础。 2.量刑程序模式更新。美国的分离的定罪与量刑程序、辩诉交易、陪审团审判都对量刑证明标准的设置产生影响。我国量刑程序日益与定罪程序相分离的立法与实践导致两者证明模式的分野性思考,也直接影响着量刑证明标准的规范。然而我国固有的定罪与量刑一体模式及重定罪轻量刑的裁判痼疾,需要通过日益分离的程序模式设计来实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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