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船舶油污损害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浅析中国船舶油污损害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ID:22591114

大小:52.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0-30

浅析中国船舶油污损害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_第1页
浅析中国船舶油污损害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_第2页
浅析中国船舶油污损害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_第3页
浅析中国船舶油污损害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_第4页
浅析中国船舶油污损害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析中国船舶油污损害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析中国船舶油污损害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一、船舶油污损害强制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国际公约关于船舶油污损害强制保险制度的规定  1.CLC92公约《修正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议定书》于1996年5月30日生效,2000年1月5日对中国生效,同时我国退出CLC69,CLC公约中第一次确认了船舶油污损害强制保险制度。应要求在缔约国登记的并且载运2000吨以上作为货物的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船舶的所有人进行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如银行保证或国际赔偿基金出具的证书等,保证数额按第五

2、条第1款中规定的责任限度决定,以便按本公约规定承担其对油污损害所应负的责任。  2.2001年燃油公约中国也批准加入了《2001年燃油公约》,其中再次确认了船舶油污损害强制保险制度。已登记的船舶所有人在一缔约国内登记拥有1000总吨以上船舶的,必须进行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担保,诸如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的担保,以便按其适用的内国或国际责任限制法律中的规定承担其对油污损害所应负的责任。  (二)中国国内法关于船舶油污损害强制保险制度的规定  2010年8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

3、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并于2013年8月31日对其进行修正。它是中国关于船舶油污损害强制保险制度最主要的规定,虽然《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船舶应当投保油污损害保险,但是属于原则性的规定,《油污保险实施办法》则是更具体的规则。《油污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并且在第四条,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油污保险实施办法》

4、更明确地区分了四种类型船舶的强制保险。  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受害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诉讼  (一)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  1.国际公约关于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规定  《2001年燃油公约》与CLC92基本一致:对污染损害的任何索赔,可向保险人或提供财务担保的其他人直接提出,被告人可以进一步提出损害所有人本人有权援引的答辩。除此以外,被告人可以提出抗辩,说明污染损害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故意的不当行为所造成,但不得援用在船舶所有人向其提出的诉讼中可援引的抗辩。在任何情况下,被告有权要求船舶所有人参加诉讼。  

5、2.中国国内法的规定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九十七条:对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受损害人可以向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承担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提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被起诉的,有权要求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参加诉讼。  3.直接诉讼在实践中的运用  首先,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直接诉讼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在国际海事组织的大会上,法国及其他国家的代表曾形容如果缺少了直接请求权,那么保险会丧失其最基本的存在价值。虽然《海

6、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赋予了受害人在油污损害中直接诉讼的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鲜有法院依次作出相应的判决,这一规定在相当程度上被束之高阁。原因主要在于:第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作为一部程序法,对实体性权利规定的效力引发了广泛的争议;第二,该规定在其适用范围方面语焉不详,在解释上的模糊性妨碍了法律的适用。  (1)《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直接请求权的规定的性质  一种观点认为,《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直接请求权的规定是赋予了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但是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所以受害人的直接起诉权

7、应当理解为程序性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该条款明确赋予了受害人的直接诉讼请求权,但是该规定本身存在问题,作为受害人实体法上权利的直接请求权不应当在作为程序法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对其作出规定。笔者认为,首先,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受害人的直接诉讼请求权应当是实体性权利;其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关于法院刑事海事审判权,对当事人诉至法院的关于海事权利争议进行审理的规程的一般性规定的法律。但是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七条来说,它是综合性规定,其第一款是从实体规范的角度顺应国际立法趋势确立直接

8、诉讼的实体法制度,第二款从程序法的角度对此项制度予以规范。虽然学界对于在程序法中规定实体性权利的做法予以诟病,但是问题并不在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这一程序性部门法中是否能够规定实体性权利,问题在于第九十七条仅赋予了受害人提起给付之诉的权利,《海商法》等实体法中不存在相应的更为详细的规定,如保险人或财务保证人的抗辩事由等。因此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有孤掌难鸣之意,受害人虽然享有提起给付之诉的权利,但是不享有胜诉的权利,直接诉讼请求权不能使受害人真正获益。  结论  首先,《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