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管理与运作》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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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管理与运作导读:评估目标企业具有这些商标运作活动,则应当有针对性地衡量有关活动的法律风险。   商标是极为重要的无形资产,几乎承载了企业所创造的全部商誉。一位跨国公司的CEO曾经说过,尽管公司拥有多项重大发明专利,但与公司拥有的一件驰名商标相比,公司的任何一项发明专利都是微不足道的,并且全部发明专利的价值之和也比不上该商标的价值。   商标俗称“牌子”,它在日常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区别作用。现代科技的发展,仅凭肉眼识别不同产品的好坏已经非常困难,消费者就借助于商标来判定不同生产者或服务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的好坏。   随着人们对商标的重视,商标保护和商标法律纠纷逐年

2、增加。在2005年国家工商系统集中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中,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18000多件,其中涉外商标侵权案件2451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件76件。   一、商标注册及法律风险   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商标仅仅作为一种标识并不以注册为条件,但是如果想让商标具有专利权等权利,就必须进行商标注册。   (一)未注册商标及误认标识的法律风险   案例:1999年9月,王守义集团申请注册“十三香”并拥有了商标所有权。当时,同样是生产“十三香”调味品的山东定陶永兴调味品厂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品(十三香)的通用名称

3、和图形”不能用来注册商标。他们指出“十三香”是13种天然香料研磨而成,“十三香”表示原料和成份的组成和数量,“香”表示商品的性质和特点,同“五香粉”一样,“十三香”是调味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予以注册。   国家商标局认为:“十三香”不是调味品的通用名称,王守义十三香已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具备商标应有的显着性。永兴调味品厂再次提出复审后,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十三香”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2003年第1264号):“将‘十三香’作为商品通用名称无明确依据”,“‘王定义’和‘十三香’之间存在密切联系,成为消费者识别调味品的标志,‘十三香’商标理应予以注册。”   后该案经过北京市

4、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都认定该商标可以注册。2004年4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   这意味着全国有几千家生产“十三香”的企业都不能在产品上使用“十三香”标识。   我国商标保护采用注册原则,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具有专属权利。被他人使用时,无法进行权利保护。而且当他人抢先注册后,还可能面临着企业将不能继续使用商标或标识的风险。该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害不仅使企业投入的各种品牌建设付之东流,而且企业重新树立品牌需要大量的费用投入。因此,被他人抢注商标的法律风险属于企业的高风险。   法律禁止将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不少行业都有本行业通行的一些说法,而这些说法从商标

5、注册角度看并不属于通用名称。企业在使用某些名称时,特别是已经具有一定通用性的名称作为标识,应当仔细甄别其是否属于通用名称,能否注册商标。误认标识为不能注册商标的通用名称,将贻误企业申请商标注册,而且这种误认的法律风险对企业经营者属于隐性法律风险,在实际产生法律危机之前很难重新识别法律风险。   (二)未充分行使商标申请权利的法律风险   案例:1994年,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红河)申请注册“红河”商标,工商局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为由拒绝。后公司转而注册“滇泉”商标。1997年,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北齐神保健品有限公司

6、顺利注册了“红河”啤酒、饮料类商标,2000年11月,将“红河”商标转让给了山东省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以下简称济南红河)。几个月后,济南红河以云南红河生产的“滇泉”牌啤酒侵犯了其“红河”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工商局投诉,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499万元。   云南红河遂向商标局要求撤销“红河”注册商标,2002年9月,商评委维持“红河”商标有效。云南红河起诉商标局,经两级法院判决,均败诉。   云南红河已经提出了商标申请,而在申请被驳回后,没有按照商标法规定用尽权利,导致了主张赔偿不力。   根据商标审查的结果不同,各国法律都规定了严密的审查程序。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两审

7、终审制。第一审由商标局审查。商标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内容不符合商标法规定,作出驳回商标申请的通知。申请人对于商标局驳回申请的理由和引证的法律条款,没有不同意见的,商标局的审查结果即为终结。如果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则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三)商标申请战略与法律风险   商标战略是制定者为了本身的长远利益和发展,运用商标制度提供的法律保护,在非技术性因素竞争和市场竞争中谋求最大经济利益,并保持自己非技术性竞争能力优势的整体性战略观念与谋略战术的集成总和体。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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