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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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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项目子项1行政许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2、【部门规章】《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部门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等,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
4、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
5、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国家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
6、,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第四条(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三)前两项规
7、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4〕115号)第三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
8、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至3000万美元鼓励类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限制和淘汰产业目录的通知》(宁政发〔2014〕116号)各类企业在宁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按规定需上报国家核准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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