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一种历史视野——以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为主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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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版权:一种历史视野——以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为主轴关键词:版权 历史 理念 盗印内容提要:本文将版权这一概念放在历史的视野里进行考察。通过探询英、法、德、中等国历史上的版权概念及其所彰示的理念,比较了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版权所反映的人们的看法。在此基础上,文章探讨了中国古代没有产生版权法的历史原因。最近的一位德国学者将法学溢出自己的边界潜入到史学领域归结为胡塞尔有关生活世界、直觉真实和主体间感受的哲学意义上的导向。[1]无论这种法律哲学式的思维是否为真,但它还是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艾略特的认识,后者认为没有正确的方法使过去与现在分离。与此相应的是,孟德斯鸠

2、教导我们应当用历史阐释法律。这些论断给我的启示是,应当放宽历视野来看待法律问题。套用最近一本书的名字,那就是“法之理,在法外。”一“保护创”这种道德上的情感诉求远比著作权法律制度历史悠久。黑曾(Hazen)认为,版权的现代理念和起因可在希伯莱人的口头叙述中发现轨迹。当时的私法和宗教法律要求这些口头叙述者表明自己的身份,这种要求可视为是远古社会版权制度的替代物。[2]公元前3世纪的罗马,图书业已经变成了有教养的罗马人世界的一部分,在这里,书写已经发展成为休闲阶层的一种严肃的职业。诗人Martial曾抱怨他的作品被未经授权地朗诵。[3]中世纪的欧洲,罗马主

3、教通过修道院系统垄断知识。修道院发展出了一系列管理书籍原稿的抄本和交换的规则。这些书稿可以用来换取土地、牛羊、货币以及其他特权。Putnam指出这种交换就是欧洲早期的版权,尽管他也认为,这和文学产品中最初创造者的权利没有任何关系。显然,这样的范例为后来的个体身份和版权埋下了种子。然而,在前印刷时代,还没有原创性作品之的统一性认识。相反,文本的权威来自于口述文化的公有性质以及中世纪欧洲的修道院和上帝。正如Eisenstein所评价的,中世纪的手抄文化是与知识财产权的概念背道而驰的,[4]其实际理由被认为是,任何盗版者都不得不支付和其他出版者同样的资金来购

4、买和维护用于侵权的资本,显然,他们不能低收入高产出。印书术的发明及应用动摇了原有图书业的固有结构,打破了其内部的平衡。出版商在印板、技术工人、油墨和纸张的投资使整个图书业变得竞争异常激烈。这种经济保护的动因促进了1469年威尼斯共和国对印刷商冯·施贝叶(JohannSpeyer)为期5年印刷书籍的特权经营的授予。这种作法很快传至英国。1504年,亨利七世任命威廉·福克斯(illar诉Taylor案和1774的Donaldson诉Becket案。在前一个判例中,法庭依照洛克的自然法原理确定了普通法上的版权;在后一个判例中,法庭确认了《安娜女王法》所规定的

5、版权保护期。二在18、19世纪的法国和德国,发展出了一种与英国具有某些不同之处的版权观念。这两个国家都认为版权不仅是一种财产性权利,而且也是一种保护独特个性表达的权利。现在的多数学者更愿意把英国称为版权传统,把法、德称为权传统。事实上,这些国家的版权法在历史根基上存在着众多的雷同之处,它们都是因为皇室独占权与国家审查制度瓦解所致,而且都为同样的问题所困扰:“到底著作权是不是的一项自然权利,而能永续存在?或者,它仅是一项公共政策的工具,而只是鼓励人们从事文学和艺术创作而存在?”在法国,某些极端的学者把权的历史溯至中世纪。当然,更多的学者将这种思想追溯至法

6、国大革命和确认个人自由的人权宣言。的确,追随着1789年的大革命,国会在1791年、1792、1793年便通过了有关的著作权条例。然而,这些浪漫的爱国主义看法也遭到了无数学者的批判。特别是JaneGinsburg,他指出,以为中心的法国著作权理论,乃是在19世纪中叶形成的。在此之前,法国法院经常得设法在著作权人的利益和利用人的需求之间取得(某种)平衡。[9]然而,精神权利依然是法国著作权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正像它所运用的,著作权法赋予控制最初出版作品和保持作品完整的权利。德国权观点的起源更确定一些。进入18世纪,整个德国书籍的盗版非常严重。这促使哲学家康

7、德撰写了一篇题为“伪造图书的不正义”的论文,表明了他对该事件的关注。1797年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继续为普遍的不可转移的权利呼吁:“一本书,从一个角度看,是一种外在(或有形)的工艺产品,它能够为任何一个可以合理占有一册此书的人所仿制,根据物权他有仿制此书的权利;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一本书并不仅仅是外在物,而且是出版人对公众的讲话,他受该书的委托,是惟一有资格公开这样做的人,这就构成了一种对人权。认为存在上述共同权利的看法的错误,产生于颠倒了和混淆了这两类权利和书的关系。”[10]康德的作品有助于奠定个性权利的理论基础。这一理论与ansell

8、publishingLimited,1994,p.12.[6]参见[英]约翰·洛克:《政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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