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2546365
大小:49.01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0-30
《电子游艺场业辅导管理规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电子游艺场业辅导管理规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0-07-19【正 文】电子游艺场业辅导管理规则 第1条 为辅导管理电子游艺场业,并维护社会安宁、善良风俗及国民身心健康,特订定本规则;本规则未规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规定。 第2条 本规则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经济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3条 本规则所称电子游艺场业,指设置电子游戏机供不特定人益智娱乐之营利事业。 第4条 本规则所称电子游戏机,指利用电、电子、电脑、
2、机械或其他类似方式操纵,以产生或显示声光影像、图案、动作之游乐机具,或利用上述方式操纵钢珠或钢片发射之游乐机具。但未具影像、图案,仅供儿童骑乘者,不包括在内。 前项电子游戏机不得有赌博或妨害风化之设计及装置,其分类如下: 一益智类。 二钢珠类。 三娱乐类。 前项分类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中央主管机关为执行第二项之评鉴分类,应成立评鉴委员会;其组织及评鉴作业程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5条 电子游艺场业之营业分级如下: 一普通级:指仅设置益智类电子游戏机,供儿童
3、、少年及一般大众游艺者。 二限制级:指设置钢珠类、娱乐类或附设益智类电子游戏机,仅供十八岁以上之人游艺者。 电子游艺场业在同一营业场所不得混合营业级别经营。前项所称同一营业场所之认定基准,由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定之。 第6条 电子游戏机之制造业或进口人,应于制造或进口前,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发评鉴分类文件;并于出厂或进口时,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查验,合格者,发给机具类别标示证。但专供出口电子游戏机之制造,不在此限。 前项制造业或进口人,应就其机具结构,向经济部商品检验局依商品检验法申请检验
4、。 电子游戏机之制造业、进口人或经销商,不得擅自修改已经评鉴分类之电子游戏机。 第7条 电子游艺场业申请设立时,其营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营业场所位于实施都市计划地区者,应符合都市计划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之规定;于非都市计划地区者,应符合区域计划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规定。 二营业场所建筑物之构造、设备,应符合建筑法令之规定。 三营业场所之消防安全设备,应符合消防法令之规定。 第8条 电子游艺场业之营业场所,应距离学校、医院五十公尺以上。前项距离以二建筑基地境界
5、线最近二点作直线测量。 第9条 经营电子游艺场业,应依公司法或商业登记法办理公司或商业登记;其为公司组织者,于申请公司设立、迁址登记时,应检附其营业场所合于第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之证明文件。 前项规定于公司申请增加电子游艺场业之营业项目变更登记时,亦适用之。 第10条 电子游艺场业于申请营利事业登记、迁址或增加电子游艺场业营业项目登记时,除应依相关法令办理外,应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下列事项之登记,并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发营利事业登记证及营业级别证: 一营业级别。
6、 二机具类别。 三营业场所管理人。 四营业场所之地址。 前项各款登记事项如有变更时,应自事实发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对于第一项之申请,如认有碍公共安全、安宁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虞时,得就其营业级别种类、登记家数及所在区位予以限制。 主管机关依法撤销电子游艺场业营利事业登记时,应一并注销其营业级别证;其自行解散或歇业时,亦同。 第11条 电子游艺场业之负责人或营业场所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之: 一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7、 二曾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或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规定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者。 三经依检肃流氓条例裁处感训处分确定者。 四曾犯刑法第十六章妨害风化、第十七章第二百四十条至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一章第二百六十七条、二百六十八条或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二项之罪,经判决确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未满五年,或受缓刑宣告尚未期满者。 五曾犯肃清烟毒条例或麻醉药品管理条例之罪,经判决确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未满五年,或受缓刑宣告尚未期满者。 六曾经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刑确定,经执行完毕或赦免后未满五年者。 七曾经营电子游
8、艺场业,被撤销营利事业登记未满三年者。 第12条 经营电子游艺场业者,于申请营利事业登记前,应就每一营业场所依中央主管机关所定保险金额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保险期间届满时,应予续保;其投保办法及保险费率,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财政部定之。 第13条 电子游艺场业不得以游戏成绩直接或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