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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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州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镇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州的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州下辖的12县市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其规划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定规划和规范。       第二章项目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

2、合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选址应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1)的规定。  第四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红线距离、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工程设施以及其他要求。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项目规划应在现势地形图上进行编制,并采用各地统一的城建坐标和高程系统。 第三章建筑规划控制  第六条建筑间距除应当考虑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管线埋设、建

3、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条平行布置或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附表2)的规定。  第八条当北侧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位于南侧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两端且两建筑夹角岽笥诘扔60°(附图1)时的间距,可按(附表3)要求控制。  第九条高层建筑对其他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大面对大面)的间距按以下计算原则控制,并应符合其他相关要求。  (一)高层居住建筑各侧面宽小于等于30米的,与其他被遮挡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0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面宽大于30米且小于等于60米的,与其他

4、被遮挡居住建筑的间距为:高层建筑总高小于等于36米的,按L=1.0H的计算值进行控制;高层建筑总高大于36米的,建筑高度每超出1米,间距在36米的基础上增加0.1米。式中,L为间距(米),H为高层建筑计算高度(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在北侧,与南侧多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多层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不小于18米,与南侧低层建筑间距不小于低层建筑高度的1.3倍且不小于13米。  第十条高层居住建筑面宽大于30米且小于等于60米的,与其他被遮挡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垂直布置建筑短边大于等于30米时按大面对大面控制)的间距,应不小于24米,其中北侧垂直布置高层建筑位于南侧高层建筑两

5、端且两建筑夹角岽笥诘扔60°(附图1)的,按第八条进行控制。高层建筑山墙对山墙的,按不小于13米控制。  高层居住建筑面宽大于30米且小于等于60米的,与其他被遮挡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高层建筑在南侧且南北向布置的,应不小于24米,其中北侧垂直布置建筑位于南侧建筑两端且两建筑夹角岽笥诘扔60°(附图1)的,按第八条进行控制。高层居住建筑在北侧的,按第九条第(三)款的间距进行控制。其他方位时的间距,按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不小于13米进行控制。高层建筑山墙对多、低层建筑山墙的,按不小于9米控制。  第十一条高层建筑面宽大于60米,或有两幢和两幢以

6、上(含已建建筑)高层建筑对第三方建筑有日照影响的,以及其他特殊日照情况,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计算确定控制间距。日照分析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采用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托幼、中小学教室、医院病房、老年建筑、疗养院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同等情况下居住建筑间距的1.3倍。  第十三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相关居住建筑间距执行;10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

7、按照建筑设计防火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之间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值为20米;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为13米;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米;  (三)多层、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南北朝向布置)或较高建筑(东西朝向布置)的0.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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