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房屋出售后,出卖人再擅自抵押,抵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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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广东联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甘季玉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1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联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名广东省联谊实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联谊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恩安。  委托代理人:王步林,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季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蓝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2、:缪文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焕容(曾用名杨焕蓉)。  上述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温文、蔡剑雄,均为广东中粤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联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三初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甘季玉、蓝海、缪文定、杨焕容与名流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签约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均应切实履行。根据合同约定

3、,名流公司受联谊公司委托出售“名粤广场”商品房,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甘季玉、蓝海、缪文定、杨焕容。甘季玉、蓝海、缪文定、杨焕容已接收房屋并已付清全部房款至今超过90日,合同虽然没有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期限,但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

4、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名粤广场”是联谊公司与名流公司共同合作开发的,故对外双方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协助甘季玉、蓝海、缪文定、杨焕容办理上述手续。联谊公司的抗辩意见无理,该院不予采纳。名流公司和联谊公司至今未为甘季玉、蓝海、缪文定、杨焕容办理所购房屋的房产证手续,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甘季玉、蓝海、缪文定、杨焕容在诉讼中表示不要求名流公司参加诉讼并承担责任是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经审查,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故甘季玉

5、、蓝海、缪文定、杨焕容要求联谊公司为其办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该院予以支持。本案中,甘季玉、蓝海、缪文定、杨焕容是预购人,联谊公司是预售人,联谊公司为甘季玉、蓝海、缪文定、杨焕容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地产登记手续是履行预售合同移转权属给甘季玉、蓝海、缪文定、杨焕容的相关义务,故对甘季玉、蓝海、缪文定、杨焕容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其所有的诉请,该院应予驳回。因本案诉讼是联谊公司不履行义务引致,故本案受理费应由联谊公司负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

6、百零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广东联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协同原告甘季玉、蓝海、缪文定、杨焕容办理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上涌村广州大道边的“名粤广场”商住楼第二层236号单元的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地产登记手续;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195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人广东联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出具的关于案涉房屋的查询答复,被上诉人要求办证的商品房属于上诉人开发的“名粤广场”项目,预售

7、许可证是19950068,该许可证登记的名粤广场用地红线面积为3737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6986平方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是穗城规南片地字(1996)第168号。原审判决中认定的上诉人曾与名流咨询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用地红线面积为10098平方米----------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建筑面积为80000平方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是穗

8、城规南片地字(1993)第131号。该协议书约定上诉人与名流咨询公司合作的项目与本案所涉项目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项目。实际上,该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即此协议书的建筑工程根本没有发生;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签订售房合同,也没有收到被上诉人支付的房款。上诉人的《合作承建商住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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