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的性质与得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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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典》的性质与得失(1)《通典》问世迄今已经1190年,人们对它是一部什么性质的书,认识很不一致。在当时,“颇详旨趣,而为之序”的李翰就为其“知之者甚稀”而“长太息”。两宋的数百年间,大都“习焉不察”,皆“以类书目之”[①]。陈振孙虽然认为“非类书”,却又以其“载古今制度沿革”而视之为“典故”[②]。至明,始谓“政书”。近代以来,称之典制史,为当今多数学者沿用。其实,称其为制度史也是“习焉不察”。《通典》分九门,兵、边防两门根本不记“古今制度沿革”。尤其“边防”一门,所记周边政权,相当于纪传史中的“四夷传”、“外国传”。这表明,《通典》一书的性质并未被真正揭示出来。近几年,

2、对于《通典》的研究中,曾有高度肯定其为“那个时代历史家对客观历史之认识所达到的最高成就”的评价,触及到该书的性质问题。遗憾的是,却没有更加明确和深入的论证。本文特地提出这一问题,与同仁讨论。一杜佑的纂修旨趣和《通典》的逻辑结构充分表明,这部书绝不仅仅是一部制度史。首先应当指出的是,杜佑纂修《通典》的目的是从“体要”出发“探政理”,并非为了考察“古今制度沿革”。“安史之乱”后,唐政权由盛转衰,经济、政治、军事、边疆乃至民风民情等各个方面,都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因此,出现了“言理道者众”的情形。所谓“理道”,即治道,指统治之道,施政之道。道学的先驱们强调用伦理纲常的传统说教进行教化

3、,以挽救社会危机。杜佑则相反,认为儒家经典、伦理说教多是“空言”而“罕存法制”,历代众贤的著论只列举“紊失之弊”而缺“匡拯之方”[③]。用这些“空言”说教“振民风”,是收不到救弊的社会效果的。他提出,真正的施政之道应当从已经存在了上千年的“礼法刑政”中去寻找。《进<理道要诀>表》清楚地表述了这一思想:婚嫁、家庭、宗族关系,在人类社会进程中的重要意义,恩格斯早有精辟论证。家庭作为“社会经济单位”,是整个社会结构的基本细胞,这在古代中国尤为明显。杜佑虽然认识不到唐代以前的中国已是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自然经济社会,但他毕竟懂得“国足则政康,家足则教从”[16]的道理,并

4、且知道“家足”是“国足”的基础。这本身就是对古代中国社会的一种深刻认识。考察婚姻、宗族关系,不能说不是杜佑进一步认识社会结构和社会面貌的需要,也不能说不是其“探政理”的重要内容。关于婚姻制度的记述,主要在卷在五八至卷六O的3卷嘉礼中,涉及婚姻礼仪起源、演变,婚姻年龄、禁忌等婚姻史的重要内容。1、婚姻礼仪的起源与演变。中国古代,婚姻的称谓是与礼相辅相成的,即先有男女嫁娶之事,后来为了确定其嫁娶的正当性,需要一定的礼仪,始为婚姻。所谓“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17],正是这个意思。杜佑之前,《世本》、《外传》、《礼记·婚义》疏引譙周语及《补三皇纪》等皆称太昊、伏羲制嫁娶,以俪皮为

5、礼。他们虽然看到婚姻与礼的关系,却未注意其发展演变。杜佑用历史实事,第一次把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系统起来:遂皇始有夫妇之道,伏羲氏制嫁娶,以俪皮为礼。五帝驭时,娶妻必告父母。夏时亲迎于庭,殷于堂。周制限男女之年,定婚姻之时,六礼之仪始备。[18]短短的56字,既概括了中国古代婚姻与礼相辅而成的关系,又勾划出婚嫁迎娶演进的轨迹,成为对上古婚姻制度的一个简要总结。卷五九的“婚礼不贺议”、“婚不举乐议”两条,尽管只选择了东晋前后的各种议论,却反映出婚姻史上的一个重要变化。古代婚礼不贺,也不举乐。东晋时,天子纳后,对贺于不贺、举乐不举乐有过较激烈的争论。其后,一转而为以不贺、不举乐为非礼

6、,于是贺婚、举乐之风起。这是当时尚侈靡的社会风习的反映。2、成婚年龄,更是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如果说关于太古“男五十而娶,女三十而嫁”的说法难稽而未可遽信,自周至清则大致呈现出阶段性。周代成婚年龄众说纷纭,杜佑经考辩认为,“三十、二十而嫁娶者”,“即众庶之礼”[19]。汉唐成婚年龄,男在十五至二十岁之间,女在十三至十七之间。宋代以后的成婚年龄,男十六岁以上,女十四岁以上,一般为男十八至二十一岁,女十六至十八岁。杜佑在“男女婚嫁年纪议”条下,选择太古、周、唐的情况,大体反映的是唐代之前婚嫁年龄变化的实际。这不仅表明杜佑对婚姻制度考察的精细,更重要的是显示出他看到事物发展有阶段性

7、差别的卓识。3、卷六O所记,是关于婚姻禁忌问题的。其中,有三种情况值得重视。一是同姓不婚。杜佑注意的是它的演变,“殷以上始不隔同姓”,“周制则不娶宗族”。战国以下以氏为姓,自汉而后姓氏不分,同姓不婚已失去原来的意义,所以有“吕后嫁妹吕平,王莽娶宜春侯王咸女后称宜春氏”。两晋时由于诸多客观情况的变化,对同姓不婚的认识出现了较大的分歧,现实生活中同姓为婚比比皆是。杜佑详录了两晋时的争议。实际上,此后同姓不婚,已变为同宗不婚了,至唐皆然。“同姓婚议”条选录殷、周、汉、晋四代,恰恰也是同姓不婚制演变的几个关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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