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普通清算会计处理与税收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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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普通清算会计处理与税收问题的探讨企业普通清算会计处理与税收问题的探讨企业普通清算会计处理与税收问题的探讨企业普通清算会计处理与税收问题的探讨企业普通清算会计处理与税收问题的探讨企业普通清算会计处理与税收问题的探讨企业普通清算会计处理与税收问题的探讨在条件下,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随时都会面临上的困难不能再继续经营下去,从而使越来越多的企业不得不进行普通清算。目前由于企业清算操作不规范,一方面清算企业对清算过程未进行相应的处理,使企业清算失去;另一方面,普通清算没有引起当局特别是主管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而成为被遗忘的角落,造成了国家流失,这直接影响到税法的严肃性

2、、完整性和权威性。本文就企业普通清算有关问题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  一、本文对企业普通清算的界定  本文所说的企业,主要是指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不包含国有企业和外商企业。  本文所说的普通清算:是指因企业经营期满,或者因经营方面的其他原因致使企业不宜或者不能继续经营时,自愿解散而进行的清算。不包含清算和司法清算。  ;  二、普通清算适用的法规  目前尚没有一部完整的法规来规范内资企业的普通清算行为,有关部门可以依据通则、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参考企业破产法、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及说明、地方政府出台的企业清算管理条例(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3、,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企业当前的实际情况切实可行地来进行普通清算的操作和管理。  ;  三、清算组(清算管理人)的确定  企业清算的现实情况是企业多为私人有限公司,企业清算期间根本没有成立什么清算组,清算工作实际上也未具体实施。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在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清算组又称管理人,具体负责企业在清算期间的具体事务,是企业清算的具体实施者。  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担任。本人认为企业普通清算的管

4、理人应由投资者组建,由会计师事物所、律师事物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税务部门应对清算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  四、清算期间的确定  目前国家对内资企业的普通清算期间也没有什么具体的规定。  企业清算的实际情况是:企业虽停止生产经营却根本不急于清算,企业往往先注销了税务登记,之后的清算过程可能要长达几年甚至更长。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细则所说的“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显然是指停止生产、经营前的经营所得,而对清算所得的汇缴时间却没有作出明确

5、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日。  本人认为,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管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可对内资企业的清算期间也确定为180天,对清算截止日尚未清算完毕的剩余资产和应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和评估重新确认,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与清算截止日帐面净资产之间的差额应体现为清算损益。  ;  五、清算期满未处理存货的增值税  如果企业在清算期内将所有资产全部清算完毕,存货所涉及的增值税在清算过程中自然要按变现价值计提和上缴。现在的问题是企业在清算期间未进行彻底清算,注销税务登记时尚有大量存货留待以后继

6、续处理,而在注销税务登记时又没有对以后存货抵债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应交增值税进行征收,这样就使货物在以后转移时税务机关对其失去里控制,从而漏掉了本应该在清算期间交纳的增值税。因此税务机关对企业在注销时未进行处理的存货,应按照可变现价值(可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确认的价值)征收增值税。  ;  六、正确划分清算企业的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  税法规定,纳税人的所得分为正常持续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一方面主管税务机关比较重视正常经营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对注销企业或停办企业往往都忽视了清算所得的税收管理,同时也存在着少数纳税人为了逃避所得税的清算管理,人为不申报

7、而被认定非正常户造成了税收流失;另一方面存在将企业注销时的汇算清缴等同于清算所得,误认为,对其注销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就是对其经营期内的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其实是混淆了汇缴与清算的概念与关系,造成了税源管理的误区。  本人认为具体操作中,企业在提出破产申请前,企业应对其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企业要按会计报表编制方法,编制自年初至清算前一日的会计报表,并经审查,出具审计报告,作为企业终止经营和清算的重要依据。清算结束日企业还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清算报告,进行清算所得的纳税申报。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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