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遗存法律保护的思考

死者遗存法律保护的思考

ID:22292303

大小:64.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10-28

死者遗存法律保护的思考_第1页
死者遗存法律保护的思考_第2页
死者遗存法律保护的思考_第3页
死者遗存法律保护的思考_第4页
死者遗存法律保护的思考_第5页
资源描述:

《死者遗存法律保护的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死者遗存法律保护的思考一、问题的提出《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仅依此为逻辑推理,则自然人死亡以后应不再可以享有任何权利。但是,自从1989年天津荷花女案到1990年的海灯法师案,司法实践中多次做出了与这条基本规则相背的判决。[1]点开清华同方,在检索框中输入“死者利益”,相关的文章有几十篇,文章的名字也是五花八门。“死者利益的法律保护论”、“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死若生前人格利益民法保护新探”、“死者名誉权的民法构想”、“

2、论死者的名誉权及其保护”、“论保护死者人身遗存的法理依据”、“试论死者遗存”看来这个问题在理论界也是分歧很大。今天笔者在此选“死者遗存”也不是很自信。人活于世,透过种种现象看背后的东丙,其实就只有两样东丙,自身本体和身外之物。从民法的角度来看,自身本体统摄了所有人格权,身外之物可以统摄于财产权的名下,当人自然死亡之后,身外之物变身于遗产由死荠的继承人享有,而不具有财产性质的人格权客体在人死亡之后所剩下的东西,我把它称为“死者遗存”。也就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由前面的冲突我们不禁要问死者的民事主体到底如何?保护

3、死者遗存的法理依据到底是什么?二、死者遗存保护的理论依据其实不管是在司法界还是理论界对于死者遗存要保护这个基本事实大家还是认可的,有分歧的只是保护的依据是什么,如何保护的问题。目前,学界的理论学说主要有:1、死者权利保护说。该说有两论:其一认为,自然人死亡后,权利能力并不完全消灭,而是部分仍继续残留,因而基于此就可以享有人身权。W其二认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可以分离,即尽管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自然人仍然可以在死后享有某些民事权利。有代表性的是龙卫球的观点。[3]纵观此二论,前fl]l.最商人民法院1989

4、年《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认为:“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K法院提起诉讼。”2.最高人K法院1990年《关于范应莲诉敬永祥等害海灯法师名誉权一案冇关诉讼程序问题的复函》称:“海灯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作为海灯的养子,范应莲有权向人K法院提起诉讼。”此二函竚明言“名誉权”。'2'参见民兵:《民事主体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2年笫1期;郭林、张谷:《试论我MK法对死者名誉权的保护》,《上海法学研宄》1991年第6期。他认为:“

5、权利能力消火和权利消火是两个独立的M题,两者的法律根据并不相Nh自然人权利能力之论认为,欲保护死者的人身权利,必须承认死者具有权利能力,因为权利能力是权利享有的前提。由于我国的司法解释都承认死者具有人格权并且对之进行保护,从逻辑上看,死者至少具有部分权利能力。显然,部分权利能力仅仅是依照现行的司法解释而提出的被动理论。由于现在司法解释规定了人格权,而权利却耍奠基于权利能力上,因此死者必然具有权利能力。可见,该观点立足于认同死者享有人身权的现实,进而从理论上进行了论证,并未深入地反思死荠是否有资格去享有人身权。

6、这个观点是禁不起反驳的,如为什么不规定死者有财产权?为什么只赋予死者予部分权利能力?若死者仅仅有部分权利能力,那么死者还是不是自然人?可见这是一个颠倒的论证。木应由权利能力来论证权利,结果由权利来倒推权利能力。同时,也没有从理论上去论证为什么“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后死者还有部分权利能力。因此该观点在逻辑上完全不能自洽。后论立足于“权利能力终于死亡”这一理论,同时又认定死者人格有保护的必要,从而推导出死者无权利能力但有精神性人格权利一说。是说同样绕过了作为基础理论的“权利能力与权利”的关系,径直主张“权利能力与权

7、利的分离”,其论证并无根据。2、死者法益保护说。该说认为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不再享有人身权。但是,死者的某些人身利益(“人身法益”)继续存在,法律应予保护。[4]如杨立新教授等就认为,人身权延伸保护的客体是人身法益,而为权利本身。所谓法益,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生前这种法益由民事主体以权利的方式享奋,死后,虽然权利主体不存在,但是围绕人身权而存在的延续人身利益客观的存在于世。在评论此学说之前,先有必耍了解权利和法益到底有什么区别?依通说,权利和法益的根本区别点是两者保护的力度不一样,权利保护的力度

8、大于法益。如此,保护强度的不同并不会影响到权利主体的性质,保护法益还是要追究到法益的承受者,而该说同样冋避了基础的理论问题,即为什么这些利益应受到法律保护?为什么权利能力终止后还需要对法益进行延伸保护?也许如学者所言,“权利能力和权利可以由立法者根据社会利益的需耍而进行调整。所以如果立法者直接规定死者享有名誉权是可行的。这样,保护死者的名誉,也就有了法律上消火,以死亡为根据,但人格权虽然因出生而产生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