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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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增强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保障人民群众和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局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第三条本局设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公示组织管理、督办和考核工作。各相关处室(局)、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是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第一章主动

2、公开第四条本局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对政务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内容和期限等。—22—第五条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触摸电子屏、新闻发布会、媒体、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群众公示。本局网上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具体网址为:www.njfda.gov.cn。第六条本局网站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机构职责、行政许可、产品注册等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局不再继续在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局查阅这类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

3、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公示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依申请公开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属于国家秘密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不得公开。第八条办理程序:(一)提交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在线提交或者现场—22—递交等形式,向我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当面代为填写,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对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并

4、说明原因。申请人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www.njfda.gov.cn)下载。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企业名称、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3、申请公开信息的用途;4、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二)受理市局办公室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查。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对受理申请人提

5、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22—(三)转办对审查符合信息公开申请形式要求的,由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将该申请转至相关处室(见附件2),由该处室负责答复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办理处室如认为该申请属于其他业务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自收到转办件2个工作日内退回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申请内容重新转至相关业务处室办理。(四)办理市局相关处室应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处理工作。在收到转办通知单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要求,按下列情形拟订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

6、信息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见附件3),并将答复书提交市局行政审批服务处(政策法规与科技处)审查。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申请人公开。3、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4、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且告知其已经答复过的,可以不重复答复。—22—5、依法不属于市局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

7、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6、不属于信息公开申请的,可答复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该处室将承担此信息公开导致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五)审查市局行政审批服务处(政策法规与科技处)在3个工作日内对答复书内容进行法制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办理处室。行政审批服务处(政策法规与科技处)将负责指导、配合相关责任处室应对该信息公开导致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六)定稿办理处室结合行政审批服务处(政策法规与科技处)的审查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拟定答复书终稿,经办理处室分管领导同意后将纸质盖章件及电子稿交办公室。(七)回复及归档市局办公室在1个

8、工作日内按申请要求将答复书送达申请人。市局办公室应做好信息公开回复归档、统计工作。(八)督办对转办的申请人申请的办理情况,由市局办公室跟踪、督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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