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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2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山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山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我局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我们编制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指南》应当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指南》发
2、放点――我局政务公开受理点(以下简称“受理点”)领取。一、主动公开1、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山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受理点进行查阅。2、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局网上公开的信息为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的主动公开信息,具体网址为http://baoshan.shfda.gov.cn/或宝山区门户网站(http://www.shbsq.gov.cn/)。受
3、理点地址及联系电话附后,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7:00,国定假日不受理。3、公开时限本局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务公开、机构职责等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局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局受理点查阅这类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交区档案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受理点申请获取。本局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
4、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三、受理机构本局和各分局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政编码等如下:单位全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及传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山分局殷高路147号101室20043935053493F:35053493四、申请程序1、提出申请向本局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根据国务院《条例》和上海市《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应提出书面申请,推荐填写《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局受理点领取,也可以在本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
5、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三)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1)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
6、申请"的字样。(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分局受理点,当场提出申请。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3)本局收到公民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申请人身份证。2、申请处理本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可以当场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在信息检索中可以因要件不完整而退回,对于退回申请,应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
7、请人并说明理由。(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
8、二款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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