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明清租佃关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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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对明清租佃关系的认识我现在主张把明清时代封建租佃关系区分为三种类型。即:属于严格隶属关系范畴的佃仆制度,摆脱了严格隶属关系的分成租和定额租制度,以及佃农必须支付代价获得佃权的永佃制度和押租制度。这三种类型依次代表着封建租佃关系发展的不同阶段,它们的发展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又都是不平衡的。从整个租佃关系的演变来看,明清时代的佃仆制与宋元时代有严格隶属关系、佃农作为土地的附属物、不能离开土地的租佃关系是一脉相承的,是其残存形态,在社会经济中已不占重要地位。它同宋元时代的另一种租佃关系,即佃户摆脱了土地附属物的地位、有离土自由的租佃关系

2、是不相同的,不是由后者演变而来的。但是,就其佃田种山的一方面看来,却是与后者有联系的。明清时代的佃仆处在严格隶属关系向自由租佃关系过渡的阶段,兼有两者的特点,是有两重性的。明清时代劳动者沦为佃仆的途径主要有三:一是劳动者投靠地主而成为佃仆,一是劳动者入赘或入继佃仆之家而成为佃仆,一是劳动者出卖自身给地主而成为佃仆。这些劳动者的共同点是一无所有。他们沦为佃仆之后,就丧失了人身自由,成为土地房产的附属物。他们必须为地主服役,这是难以改变的;同时佃田纳租种山分成,这是可多可少,具有灵活性的。当土地房产买卖转让和分家继承时,其附属物佃仆

3、也随之而更换了主人。一般情况,在地主分家时,把这类土地房产作为子孙的共同财产,各占有一定的份额,却并不分割开来。经过一代又一代的分家继承,佃仆的主人可以越来越多,而每个主人占有的份额却越来越小,以至于使这种严格的隶属关系难以维持下去。只有把有关土地房产作为全族的共有财产,不再继承分割,才能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因此,佃仆制度与族产祠产等宗族集体所有制的联系就日益密切起来,这可能是佃仆制度得以长期延续的原因之一。明清时代封建租佃关系的重大变化之一是越来越多的佃农摆脱了严格隶属关系的束缚。经过宋元时代的变化,特别是朱明王朝废除了歧视佃户

4、的众多法令之后,劳动者已不再是土地房产的附属物,不再属于地主,随主籍贯,在法律上具有与地主同等的地位,同地主一样是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他们有选择地主的权利,有充当或不充当佃户的自由,可以自由离开土地,中止租佃关系。这是宋元时代租户一类租佃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分成租和定额租制度是早就存在着的,但在明清时代它们摆脱了同严格隶属关系的联系,获得了空前显著的发展。在分成租制度下,佃农虽非一无所有,但还不同程度地依靠地主提供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因而形成了多种多样的分成租形式。地主也因此而不同程度地支配生产,指挥生产,并役使佃农。严格隶属关系

5、的某些残余还没有摆脱净尽。因此,佃农独立经营的优越性还不能充分发挥,影响地主的剥削收入。地主阶级中人注意到了良田不如良佃,地主阶级的政权也强调改善佃农地位,禁止苛虐佃户,压佃为奴。在实践中,地主筛选有资力的劳动者充当佃户。这些佃户不再依赖地主提供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他们有能力支付经营成本,有能力承诺交纳一定数量的地租。地主不再提供经营成本,因而也就失去了支配生产、指挥生产和役使佃农的物质基础。地主不提供经营成本,又可以获得稳定的地租收入,他们已没有必要再干涉生产和指挥生产。在这诸种条件下,分成租向定额租过渡就带有很大的必然性。租

6、佃关系也就可能更多地摆脱严格隶属关系的某些残余。分成租向定额租过渡是一个进步。不过,分成租转化为定额租,并不是一步到位的。定额租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突破分成租的数量框架。首先,定额租是根据多年分成租平均数或丰年的分成租数量而定的。其次,分成租改为定额租以后,如遇歉收年景,主佃双方可以把定额改回为分成。再其次,许多地方看收成分数来规定纳租成数,视丰歉为盈缩,是有弹性的。有研究者指出,在上述情况下,实交地租约为额定地租的70%上下。很可以说,由分成改为定额,地租量往往不是提高而是下降了。追本求源,这显然是受到了农业生产力水平制约的缘故

7、。真正的定额租,是所谓硬租或铁板租。丰年不加,灾年不减。实际上,也有减让的,只是声明下不为例而已。这种定额租更多地突破了分成租的数量框架,永佃制和押租制下的地租多半都是这样。当然,最能代表真正定额租的是货币地租,特别是预交的货币地租。但那多半不是由分租、定额租、折租依次发展而来的。这里不拟多说。额租制下的租佃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把额租制特点表现得最为充分的是押租制和永佃制。关于传统所谓的永佃制和押租制本身,我们下面还要讨论,这里只说永佃制和押租制下佃农的地位。研究者们指出:“久佃成业主”,“租户反有操纵之实”,“田主无能过问

8、”,“藐视田主”,“田中事田主一切不问”,“止以得租为期”等等,都表明了主佃之间的关系已不同于分成租制下的关系,更不同于佃仆制下的严格隶属关系,而是定额租下的关系了。由分成租向定额租再向硬租转变的趋势是清楚的,但是不同租制之间的差异并不是十分显著的。所以,在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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