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民法适用与管控

民间借贷的民法适用与管控

ID:22053158

大小:52.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0-26

民间借贷的民法适用与管控_第1页
民间借贷的民法适用与管控_第2页
民间借贷的民法适用与管控_第3页
民间借贷的民法适用与管控_第4页
民间借贷的民法适用与管控_第5页
资源描述:

《民间借贷的民法适用与管控》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民间借贷的民法适用与管控我国民间借贷历史悠久,最早的文字记录可追溯到春秋时期[1],这样算下来至少也有2400年以上的历史。作为一种非正规金融模式,民间借贷可以弥补市场对资金需求的缺口。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推行计划经济,除了小额互助型的生活借贷,民间借贷需求不大。随着改革开放以及推行市场经济,资金需求逐渐旺盛,民间借贷重新抬头。国家对民间借贷的态度也经历了宽松、严格管制再到适度放宽的过程。我国非常重视正规金融模式的法律体系建设,但是民间借贷立法严重滞后,相关法律规则分散于多部法律法规中,使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处理缺乏统一的标准,很多情况下要依靠最高法院和地方高院的司法解释及

2、指导意见来弥补民间借贷法律方面的不足,近些年来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逐年增长,目前已成为仅次于婚姻家庭之后排第二位的民事诉讼类型[2],因此民间借贷成为民法研究热点之一,本文针对民间借贷发展中的变化,探讨了民间借贷的民法适用与管控问题。一、我国民间借贷发展过程中民法适用的变化(一)民间借贷主体地位的变化我国对民间借贷的主体即“民”的范围及内涵一直有着不同的认识。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发【1991】21号,简称《若干意见》)中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生产性借贷排除在外,而只承认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有效。随后其

3、他文件,如1996年《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第2号)也规定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无效。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担心允许企业之间借贷等于变相鼓励某些企业从事长期借贷业务,以致荒废了实业发展[3]。但事实上这个规定并不合理,一来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性质与一般民事民间借贷并没有显著差别,二来社会实践中企业之间的借贷其实很普遍,只不过为了规避法律规制而采取其他更隐蔽的做法,例如采用虚假贸易、名义联营、企业法人代表或高管人员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2015年8月6日发布、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简称《若干问

4、题的规定》)做出了调整,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企业之间可以互相拆借资金,也可以在本单位内部以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但为了防止企业沦为专业放贷公司,扰乱金融秩序,同时规定以牟利目的或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不予支持。这个变化对于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应该会有较大帮助。(二)民间借贷利率管制与合同认定的变化1991年最高法院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护;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中还规定超过四倍利率的应界定为高利贷,因此也就有了“四倍红线

5、”的说法。虽然这种规定使法院裁量尺度更易把握,但因为回避了不同地区、借款期限、借款人利润率等差异,因此倍受质疑。2015年最高法院发布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调整为借贷年利率不超过24%的利息必须支付,年利率超过36%的借贷利息视为无效,而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为自然债务区。法院不支持自然债务区的利息保护,但合同中约定了利率,并且按约定偿还了利息,法院也承认;而借贷人支付了利息又反悔,要求返还超出利率24%以外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与“四倍红线”相比,这个调整更具弹性。事实上,利率24%是长期司法实践中确立的执法标准,而实体经济利润率一般不会超过36%,所以这对借贷双方

6、利益有了更好的平衡。(三)民间借贷涉及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变化民间借贷纠纷中常与非法集资、洗钱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即民刑交叉案件。对这些案件的处理涉及民刑程序协调和责任确定两个方面。在诉讼模式上过去普遍采用“先刑后民”做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将线索或材料移送公检机关处理,其用意在于非法集资涉及非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为避免清偿不公,“先刑后民”是合理的。但如果发现与民间借贷有关联而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在将线索或材料移送公检机关的同时,法院仍应继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例如非法集资的人将集资所得转贷给其他人

7、,这种情况就可以“刑民并行”。在涉嫌非法集资的民间借贷案件中还常涉及担保责任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了借款人即使被判有罪,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不能免除。上述变化体现了诉讼模式和责任确定方面应区别不同类型和案情而采取“分而治之”的策略。二、加强民间借贷管控的建议(一)加快民事法律的修订和完善虽然最高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解决了民间借贷涉及民法领域中的一些矛盾比较突出的问题,但依赖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填补漏洞的做法,显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相关法律适用性不确定的弊端,应加快《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民事法律的修订,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