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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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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争议的若干法律新题目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享受工伤待遇新题目引起的争议为工伤争议,在劳动争议中占较大比重。工伤争议从发生争议的原因看,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对伤残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存在分歧,由此对受伤一方能否享受工伤待遇产生争议;二是双方当事人对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异议,但对发生的伤残是否属于因工伤残存在分歧,由此对受伤一方能否享受工伤待遇产生争议;三是双方当事人对存在劳动关系和因工造成劳动者伤残均无异议,但对劳动者一方的伤残程度存在分歧,由此对劳动者应享受
2、何种工伤待遇产生争议。从争议处理的程序看,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工伤争议的处理,采取先仲裁后诉讼的审理体制,即当事人应先申请劳动仲裁,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有关工伤争议,以下几个新题目值得探索: 一、有关劳动关系的认定新题目 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能够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条件。实践中,不少工伤争议的争议焦点就集中在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下文所称“劳动关系”,均是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这一新题目上。平时,双方当事人对双方之间属于何种关系往往并不在意
3、,唯以满足自身利益需求为要,但一旦发生伤害事故,由于影响到法律责任的承担新题目,双方当事人便会围绕双方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发生争执,这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时有发生。 在劳动关系认定的新题目上,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一个难点。尤其是当劳务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和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轻易混淆。从理论上讲,劳动关系是劳动力提供者(即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即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关系,具有隶属性;劳务关系是劳动者和
4、用工者之间在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是同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关系。但根据理论上的异同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并非易事。可以举一个典型的案例加以说明:某服装企业有一排破旧的工棚需要拆除,即雇用了四周村子里的数名民工来拆,双方言明拆棚工具由民工自行预备,完工后由企业支付给民工报酬800元。在拆棚的过程中,民工李某从棚顶摔下致残,经劳动鉴定为伤残4级。李某向企业提出,要求享受因工致残的待遇。因企业以为和李某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拒尽了李某的要求。李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本案在劳动仲
5、裁以及法院的一审、二审中分歧很大,焦点新题目集中在企业和李某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有关这一新题目,英国法院有关雇员和独立承包人的区别标准值得鉴戒。雇员是受雇主雇用的人,独立承包人则是自我雇用的人。在19世纪,英国法院以为,假如某人不仅可以指使他人应该做什么而且可以命令应该怎么做时,前者便是雇主,后者便是雇员;但雇主委托独立承包人工作时,则无权过问其行事方式。这时的法院是用“控制标准”来区别雇员和独立承包人的。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日趋专门化,很多雇主实际上已不能命令其雇员按什么方式工作,仅凭这一标准显然
6、已不能进行正确判定。20世纪中叶,英国***官丹宁(LordDenning)提出了另一个标准,他以为,雇员所从事的工作是雇主业务的组成部分,而独立承包人的工作固然也是为该业务做的,但只不过是其附属部分。这个标准在法律上被称为“组织标准”。例如,医院如没有***便不能称为医院,因此***是医院的组成部分;而出租车司机相对于乘客而言则只能是独立承包人。“组织标准”存在的新题目是对作甚“组成部分”很难有一个明确的可操纵的定义,因此仅以该标准仍很难进行正确判定。目前,英国法院的做法已不仅仅限于上述两个标准,而是考虑各
7、个相关因素,包括控制和组织的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我们以为,在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标准新题目上,应重点把握两个方面: 其一,在理论上应采取综合评判的标准。综合评判,应着重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控制因素。看双方当事人是否有隶属关系;二是组织因素。看劳动者一方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另一方作为某一组织生存所必须的业务;三是工具因素。看劳动者一方从事工作所使用的生产工具的回属,如工具属劳动者,往往属劳务关系;四是工时因素。看劳动者一方是否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如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固定的,往往属劳动关系;五是报酬因素。如
8、报酬是按月或按周等支付给劳动者,往往是劳动关系;六是假期因素。如劳动者可以享受休假,往往为劳动关系;七是福利因素。如劳动者可以和其他职工一样享受单位福利,往往为劳动关系。 其二,在法律上应采取法律相关规定的标准。这里所谓的法律的相关规定,主要是指劳动法有关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劳动法》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和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和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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