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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5
《国家主权视角下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界定范围》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国家主权视角下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界定范围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为国际私法上的一个重要制度十分难以下定义,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界定范围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一、国际私法中的国家主权 (一)国家主权的内涵 格劳秀斯首次将国家主权概念引入国际法领域,他认为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既不受其他任何权力的限制也不受其他任何人意志的干预。自此,经过卡弗斯、库克、柯里等学者的不断发展,国家主权由于其对内最高性和对外独立性的性质逐渐成为国际交往中的基础性原则,其内涵也在不断丰富和发展。上世纪,国家主权的重心更多地侧重于国家的领土主权以及政治军事主权
2、,主要包括领土纠纷、政治外交关系以及军事战略储备等。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之间的交往日益密切,国际关系的重心已经发生转移,仅仅从政治军事的角度把握国家主权是远远不够的,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经济安全已成为国家主权的焦点,成为各国进行国际交往时面临的首要问题。 (二)国家主权的性质 国家主权的性质总的来说是权利与权力的结合,即对内是国家权力,对外是国家权利。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对内具有最高性,即国家主权的权力于法律,是受到宪法限制的能够影响其他权力的权力。国家主权对内在各种权力或权利中占据最高位置,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凌驾于其他国家之上[1](2). 各主权国家在国际
3、社会中都是作为平等主体而存在的,因此不能以其国家主权的绝对性对抗其他国家,因为没有任何权力是能够超越国家而存在的。国家之间订立条约或通过国际习惯来分配各自的权利义务,将各自的权力转化为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国家主权对外而言是一种权利,当国家主权这种权利在国际交往中受到损害时有权依法进行维护。值得提出的是,国家主权作为一种权利并不是对国家主权的减损,因为国家之间无论是订立条约还是接受国际习惯的制约,都是各国意志的体现,各国往往通过条约或国际习惯获得更大的利益。 (三)国家主权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法律作为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在本国范围内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但是作为国际私法
4、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往往并没有适用法院地法而是适用了外国法,因此,国际私法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国家主权问题。以美国为例,在传统冲突法领域中以属人和属地两个主权因素作为基础,是选择准据法的重要连接点。国际私法虽然具有国际性,但是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一国国内法而存在的。自库克以政府利益说开启美国冲突法革命之后,虽然对传统冲突法理论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但是其理论并没有脱离国家主权这一轨道,只是对国家主权的内涵进行了重新定义和范围界定,更加强调了个案正义和实体法的政策和利益[2](3).在传统冲突法领域,以主权国家的属性作为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但是这仅仅从客观事实方面解决国际
5、冲突,并没有考虑到各国的实体政策,而这正是各国冲突规范所应考虑的有关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冲突法革命发生后,准据法的选择从国际礼让说强调主权的形式含义转变为政府利益分析强调的主权的实质内容[2](3).由此可见,无论是传统冲突法领域还是冲突法革命,国际私法都紧紧围绕着国家主权而展开。 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中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 (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现状 不同的国家由于其历史文化环境的差异对公共秩序的理解各有不同,因此国际上对于公共秩序的概念本质也没有统一的认识,公共秩序保留便成为国际私法上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我国学者将公共秩序保留定义为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
6、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3](3).笔者认为,首先,公共秩序的涵义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其内涵越来越宽广,这已成为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但是无论其怎样变化,其内涵都必然与一国的政治经济相挂钩,换句话说,一国的政治经济安全属于一国主权的内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是国家主权在国际交往中的具体体现。其次,无论如何解释,公共秩序在本质上都是法院地国家否认外国法所设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法院地国家主权权力对外国权力的否定。最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案件是否违反法院地国家的公共秩序也是由法官来判断,并且各国也没有对
7、公共秩序保留做出一个具体的解释,法院地国家主权权力对外国权力否定的界限呈现出一种模糊性的特点,因此如何界定国家主权的范围成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各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国家主权中的界定范围 法国是最早以法律形式来规定公共秩序制度的国家。在司法实践中,法国主张把公共秩序划分为国内秩序和国际秩序,只有违反国际层面的公共秩序才可以主张援引公共秩序。目前法国在实践中采用例外说即把公共秩序当做例外来适用[4](4). 德国是一个在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方面比较谨慎的国家。德国对公共秩序的适用采用客观说标准,德国施行法第六条规定,如果适用一外国法
8、律结果将会导致违背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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