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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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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诉案件简易程序出庭相关问题的探讨 [摘要]公诉案件简易程序出庭是现代控辩式庭审模式、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和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要正确面对简易程序出庭给检察机关带来的新问题,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以公平公正为理念和前提,制定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保障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切实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神圣职责。 [关键词]简易程序出庭;法律监督;机遇与挑战;公正与效率;工作机制 2012年3月修改并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刑诉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
2、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简易审全部出庭的新形势,必然带给公诉工作理念和内容的重大变革。笔者结合本院办案实际,在诉讼效率与公正双重价值指引下,对简易程序出庭公诉工作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简易程序出庭的必要性 公正和效率一直都是诉讼程序追求的内在价值,在有限的司法资源背景下,二者常常呈现冲突的状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普通程序之外,设立简易程序,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诉讼成本,实现不同案件的繁简分流,将更多的精力用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上,从而在效率优先的考虑下,达到效率与公正的统一。
3、 然而,现行刑诉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1.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过窄,达不到繁简分流目的。只对自诉案件及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不能满足法院审判量逐年上升的需要;同时,仅以刑罚轻重为划分标准不尽合理。2.被告人缺乏程序选择权,被动接受法院或检察院确定的简易审。赋予被告人程序选择权是基于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适用简易程序实质限制被告人的部分诉讼权利,作为审判结果的承担者,应当尊重其选择何种审判程序的意愿。3.控诉方不出庭,法官控审合
4、一,有失中立地位。法官与被告人单独接触,身兼控诉和审判双重职能,有违对抗式庭审模式设计的初衷,法官的中立性、公正性受到严重影响。 简易程序只是审判程序的简易,部门的职能不能减。检察机关出庭,是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是现代刑事诉讼控辩分离和法官中立原则的需要,也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纵观世界各国简易程序,如美国、德国、英国、日本等国检察官均出庭的模式,此次修改刑诉法也是顺应了司法国际化的趋势。 二、简易程序案件全部出庭给检察机关带来的挑战 刑诉法修改,规定公诉人对简易程序案件全部出庭,毫无
5、疑问是检察机关加强审判监督,提高自身地位和权威性的大好机遇。但同时还应清醒地认识到,公诉人出庭带给检察机关深刻的理念变迁和工作内容的重新定义,更是对公诉人职业素质和精力的巨大挑战。 首先,法律监督到位的同时,自身工作量增加。比如北京市九个基层检察院半年内办理简易程序194起,出庭的只有5起,2010年上海市检察机关简易程序案件出庭率仅为1%,而本院多年来简易程序案件占案件总数稳定在60%左右,全部出庭势必增加办案精力。 其次,刑诉法的修改未能体现对公诉人的关怀。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法官得以将
6、更多的精力用于复杂、疑难案件的审理。同时公诉人出庭,分担过去独任审判员的大量工作。此外在审限上,一般是20日,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简易案件,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但审查起诉期限无任何延长。 最后,检察机关内部部门职能设置和人、财、物资源分配,不可能过多倾斜公诉部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全面的,各部门各负其责,同等重要。公诉部门的工作重要性并不明显突出,如过分倾斜,容易影响其他部门人员的积极性和情绪。 三、效率和公正兼顾视野下,如何建立健全出庭工作机制 (一)树立突出效率的同时,强化公
7、正公平的司法理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理清监督的重点和难点。简易程序设置系诉讼效率价值的体现,但公诉人出庭则更多的体现为公正价值:一方面代表国家控诉犯罪支持公诉,履行自身法律监督职责,监督法院审判活动是否违法;另一方面履行客观公正义务和职责,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在被告人认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况下,量刑监督成为公诉人出庭的重点所在。公诉人的出庭能够最好地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做好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促进公民懂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二)思想上高度重视
8、,组织上充分保障 检察院党组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从组织上充分保障,将简易审的出庭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一是公诉部门人员的重新配置。将热心公诉事业,愿意留在公诉队伍的人,将年轻有精力、将公诉作为实现个人理想平台的人,将法律功底好、潜力大的新入院法学毕业生,将政治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的的老检察官充实进来。优先安排法学专业实习生进入公诉部门实习,实行全院岗位流动和竞争上岗。二是配备事务性工作人员,公诉人得以集中精力审查事实和证据、准备出庭预案。三是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和交流,通过学者、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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