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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4
《《通用硅酸盐水泥》的标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前言本标准第6.1、6.3、8.3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参照欧洲水泥试行标准ENV197-1:2000《通用波特兰水泥》修订。本标准代替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三个标准。与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全文强制改为条文强制(本版前言);——增加通用硅酸盐水泥的定义(本版第3.1条);——将各品种水泥的定义取消(原
2、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第3章);——将组成与材料合并为一章,材料中增加了硅酸盐水泥熟料(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第4章,本版第4章);——普通硅酸盐水泥中“掺活性混合材料时,最大掺量不超过15%,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5%的窑灰或不超过水泥质量10%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来代替”改为“活性混合材料掺加量为>5%,≤20%,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5%符合本标准第4.2.5条的窑灰或不超过水泥质量8%符合本标准第4.2.4条的非活性混合材料代替”。
3、(原版GB175-1999中第3.2条,本版第4.1条);——将矿渣硅酸盐水泥中矿渣掺加量由“20%~70%”改为“>20%,≤70%”(原版GB1344-1999中第3.1条,本版第3.4条、4.1条);——将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中火山灰质混合材料掺量由“20%~50%”改为“>20%,≤40%”(原版GB1344-1999中第3.2条,本版第4.1条);——将粉煤灰硅酸盐水泥中粉煤灰掺量由“20%~40%”改为“>20%,≤40%”(原版GB1344-1999中第3.3条,本版第4.1条);——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混合材料总掺加量由“应大于
4、15%,但不超过50%”改为“>20%,≤50%”(原版GB12958-1999中第3章,本版第4.1条);——材料中增加了粒化高炉矿渣粉(本版第4.2.2、4.2.3条);——取消了粒化精铬铁渣、粒化增钙液态渣、粒化碳素铬铁渣、粒化高炉钛矿渣等混合材料以及符合附录A新开辟的混合材料,并将附录A取消(原版GB12958-1999中第4.2条、第4.3条和附录A)——增加了M类混合石膏(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3章,本版第4.2.2.1条);——助磨剂允许掺量由“不超过水泥质量的1%”改为
5、“不超过水泥质量的0.5%”(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4.5条,本版第4.2.6条);——普通水泥强度等级中取消32.5和32.5R(原版GB175-1999中第5章,本版第5章);——增加了氯离子含量的要求,即水泥中氯离子含量不大于0.06%(本版第6.1条);——取消了细度指标要求,但要求在试验报告中给出结果(原版GB175-1999第6.5条、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6.3条,本版8.4条);——将复合硅酸盐水泥的强度等级改为和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
6、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一致(原版GB12958-1999中第6.6条,本版第6.3.3条)——增加了水泥组分的试验方法(本版第7.1条);——强度试验方法中增加了“掺火山灰混合材料的普通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在进行胶砂强度检验时,其用水量按0.50水灰比和胶砂流动度不小于180mm来确定。当流动度小于180mm时,须以0.01的整倍数递增的方法将水灰比调整至胶砂流动度不小于180mm”(原版GB1344-1999第7.5条,本版第7.5条);——将“水泥出厂编号按水泥厂年生产能力规定”改为“水泥出厂编号按单线年生产能
7、力规定”(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8.1条,本版第8.1条);——将“出厂水泥应保证出厂强度等级,其余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改为“出厂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6.1、6.3条技术要求时,判为出厂检验合格。其中6.1、6.3.1、6.3.2为检验合格、6.3.3条为确认合格后方可出厂。每批水泥出厂时应附有质量保证书”(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8.2条,本版第8.3.1.1条);——取消了废品判定(原版GB175-1999、GB1344
8、-1999、GB12958-1999中第8.3.1条);——不合格品判定中取消了细度和混合材料掺加量的规定,将不合格品判定改为“当6.1、6.3条中任何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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