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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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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乐平市粮食局行政权责清单项目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执法依据责任事项责任岗位追责情形责任设定依据1市粮食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行政许可[省下放]《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3〕21号)附件2第1项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经办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3.粮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损失的;5.在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6.在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审批过程中,经办人员向办证对象索要利益回报,或与办证对象串通获取不当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3、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审查阶段责任:对办证材料
4、进行审核,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办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分管局领导及经办股室负责人4.公示阶段责任:对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要告知当事人,并对准予许可的当事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颁发《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可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经办人461市粮食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行政许可[省下放]《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3
5、〕21号)附件2第1项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相关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3.粮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损失的;5.在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6.在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审批过程中,经办人员向办证对象索要利益回报,或与办证对象串通获
6、取不当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7、;(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责任人7.跨地区粮食收购活动备案(非行政许可审批)相关责任人8.粮油仓储单位备案(非行政许可审批)相关责任人462市粮食局违反陈粮质检制度的处罚行政处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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