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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相关政策解答省直房改领导小组2009年1月12日《关于在昌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08]4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给省直各单位,为在实施过程中加深对政策的理解,现就《实施意见》中的相关政策以问答形式解释如下:一、关于住房补贴的一般规定1、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有哪些?答: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包括在昌省直机关和在昌省直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在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无房和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人职务职级面积控制标准的在职和离退休
2、职工。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本人职务职级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2、在昌省直机关包括哪些?答:在昌省直机关包括南昌市城区内的省直行政机关、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省直单位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3、在昌省直事业单位包括哪些?答:在昌省直事业单位包括南昌市城区内的省直全部财政补助事业单位、部分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4、南昌市城区范围如何界定?答:南昌市城区范围是指南昌市行政区范围内除南昌县、新建县、安义县、进贤县以外的区域。5、《实施意见》中规
3、定的住房补贴包括哪几种类型?答:包括无房职工按月补贴和有房职工差面积补贴两种。6、在昌省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如何发放?答:有条件的,可以参照《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7、在昌省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如何执行?答:在昌省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住房补贴,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文件精神,由省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并结合省直企业情
4、况提出指导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行。8、住房补贴资金来源?答: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有以下几种:(1)行政机关、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全部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编制内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由省财政统一安排;超编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安排。(2)部分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编制内人员所需的住房补贴资金,首先用单位房改时缴入省财政专户的出售公有住房资金按规定扣除25%的住房维修资金后的剩余部分发放,仍不足的,不足部分由省财政负担60%,其余40%由单位在自有经费中安排。编制外人员所需的住房补
5、贴资金,由单位在自有经费中安排。(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所需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单位在自有经费中安排。9、南昌市城区以外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政策?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关于“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精神,住房补贴实行属地原则。南昌市城区以外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发放住房补贴,政策参照单位所在市、县的住房补贴政策,补贴资金按现行财务管理体制解决,经省直房改办和省财政
6、厅审批后发放。10、在昌中央直属单位住房补贴如何发放?答:在昌中央直属单位的住房补贴按照属地原则,政策参照《实施意见》执行,由省直房改办审批后,所需补贴资金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现行财务管理体制筹措解决。11、已故职工是否能够领取住房补贴?答: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0]6号)文件“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城镇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条款,就已故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规定如下:职工
7、于1998年6月30日(含当日)前去世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职工于1998年7月1日(含当日)之后去世的,住房补贴仍然发放,由其合法继承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12、1998年7月1日(含)之后去世的职工,住房补贴如何发放?答:由已故职工的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所有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此类推),共同推举一人作为继承代表人,到已故者生前所在单位以已故者的名义申请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款项划入继承代表人帐户。共同推举继承代表人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所有符合条
8、件的继承人都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同意由继承代表人代表已故职工申请住房补贴,并将款项划入继承代表人帐户。也可经过公证后,将款项划入各个继承人的帐户。单位审核时,要核对授权委托书或公证书上继承人的情况是否属实。13、因机构改革、单位改制等原因原单位已经撤销的,申请人或已故职工的继承代表人向哪个单位申请住房补贴?答:申请人或已故职工继承代表人向职工原工作单位的接管单位申请。14、房改房购买以后,因房屋买卖、赠与、遗赠、继承等导致房改房产权证注销,如何认定住房面积?答:房改房领取房产证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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