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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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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办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税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桂农业发〔2018〕80号关于开展2017年度广西示范家庭农场评选活动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委)、水产畜牧兽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金融办、供销合作社、农机局、国家税务局,各银监分
2、局: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桂—9—政办发〔2015〕125号)精神,提升我区家庭农场发展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2017年度广西示范家庭农场评选活动。现将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评对象我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家庭农场,工商登记注册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二、评选条件(一)具备相关资质。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是具有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家庭农场要具备适量规模,经营自有土地,通过适当方式依法取得其他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年限原则上应在5年以上。(二)经营规模适度。1.种植类家庭农
3、场经营耕地面积原则上应在50亩以上。资金、人工投入大,经营需求精细的生产项目,面积规模可适当减少。2.从事造林、营林(包括利用林地从事林业种养业)等涉林经营活动为主的家庭农场,经营林地面积达150亩以上,林地承包或流转年限在15年以上。3.—9—养殖类家庭农场,规模要求原则上符合以下标准之一:存栏母猪100头以上;存栏奶牛50头以上;存笼蛋鸡1万羽以上;年出栏肉猪2000头以上;年出栏肉牛50头以上;年出栏肉羊300只以上;年出栏肉兔5000只以上;年出栏肉鸡2万羽以上;标准池塘20亩以上,产量2万公斤以上;网箱养殖200平方米以上,产量1万公斤以上;养龟1000只以上,产量0.2万公
4、斤以上;养鳖池塘5亩以上,产量0.3万公斤以上。4.种养结合类的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年出栏(产量)可适当放宽,综合认定。(三)经营管理规范。建立购销台账,设置会计账簿,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四)优先条件。同等条件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优先考虑: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获“三品一标”认证或省部级名特优农产品称号;产品商标已获注册。三、评选程序(一)全区拟评选家庭农场示范场200个(各市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各市按最高不超过分配名额1∶1.2的比例进行推荐申报。最终名额按条件评审后确定。(二)家庭农场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如实填写《广西示范家庭农场推荐表》(附
5、件2),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土地流转合同备案证明和清册;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家庭农场获“三品一标”认证、省部级名特优农产品、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获评为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证明材料。(三)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工商、林业、水产畜牧、农机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确定本县(市、区)推荐名单,—9—将示范家庭农场推荐表和推荐材料、县级多部门联合审查意见、《XX县2017年度广西示范家庭农场推荐情况汇总表》(附件4)报送市农业局(农委)。(四)市农业局(农委)会同其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广西示范家庭农场推荐材料进
6、行复核把关,根据分配给本市总名额数,按最高不超过1:1.2的比例确定推荐名单,将示范家庭农场推荐表和推荐材料、市级多部门联合审查意见、《XX市2017年度广西示范家庭农场推荐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送自治区农业厅。(五)全区农民合作社发展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评定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审确定名单后,在广西农业信息网等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发文公布2017年度广西示范家庭农场名单。四、其他事项(一)请各市、县(市、区)按照本通知要求,依照评选条件和程序开展评选,加强部门沟通,做好宣传发动和推荐工作,并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实地考察、严格把关,确保推荐申报的家庭农场符合条件、申
7、报材料真实有效。(二)家庭农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三年内不得参加示范家庭农场评选。(三)请各市农业局(农委)将2017年度广西示范家庭农场审查意见、《XX市2017年度广西示范家庭农场推荐情况汇总表》和申报材料,于2018年6月22日前报送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9—(地址:南宁市七星路135号农业厅经管处,邮编:530022),并发送电子稿至电子邮箱:gxny2759@126.com。联系人:徐艺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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