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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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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桂农业发〔2015〕115号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
2、利局、林业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金融—1—办、供销合作社、水产畜牧兽医局、农机局、国家税务局、各银监分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金融工作办公室—2—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水产畜牧兽医局
3、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国家税务局委员会广西监管局2015年12月30日—3—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2016年1月13日印发—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广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自治区级示范社”)是指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区农民合作社发展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厅际联席会议”)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三条对自治区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实事求是,发挥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专家的作用。第四条自治区级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市级推荐、行业初审、联席评定、媒体公示、发文确认的方式。第二章评定条件及申报第五条自治区级示范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5—(一)依法登记设立1.依照《中
5、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挂牌办公,有独立的银行账号。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制订章程。(二)实行民主管理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
6、行。3.每年召开一次以上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三)财务管理规范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6—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2.成员账
7、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3.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过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15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4.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5.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四)经济实力较强1.经济实力较强,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1
8、)从事主要粮食作物(水稻、玉米)种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成员30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10万元以上,当年单季种植面积300亩以上。(2)从事植树造林、树苗花卉、森林管理、林下种植等林业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成员15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以上,种植面积150亩以上。(3)其他从事种植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成员50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种植面积200亩以上。—7—(4)从事养殖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成员20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养殖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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