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法律监管的缺陷与完善

民事检察法律监管的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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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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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检察法律监管的缺陷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87条至190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条件和具体方法。由此可见,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树立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并与刑事监督、行政监督一起构筑了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强化民事法律监督职能,是我们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要求的重要内容,

2、是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推进依法治国,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重要环节,是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声及殷切期望。在新的形势,回顾近几年来的民事检察监督实践,我们发现,在我国确立民事法律监督制度的正确性、必要性和重要性逐渐显现的同时,它存在的缺陷也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没有规定上诉程序中的抗诉程序我国的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是诉讼参与人,是自始至终参加诉讼的国家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不仅仅拥有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还有上诉程序中的

3、抗诉权以及其他监督权。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是在诉讼程序外进行监督,是发现审判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才能提出抗诉,使自己进入到诉讼程序中,实施法律监督。但是,在庞大复杂的民事诉讼中,仅靠这样简单单一的监督方式是不够的,立法中应增加上诉程序的抗诉规定,以减少矛盾上移的程度,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同时也能够保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效果。二、法律缺少抗诉程序的具体操作规定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是简单的仅仅只在分则中的4个条文规定了抗诉条件及抗诉书和抗诉再审,对于民事裁定的抗

4、诉,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缺乏可操作的程序性规定,司法实践中无法操作,不利于检察机关正确行使法律监督的职能。三、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才有抗诉权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明确规定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提出抗诉。这样势必将大量的民事纠纷集中在省市级的司法机关,而矛盾突出、人数最多的基层检察机关却无权对案件进行监督。笔者认为这既不符合将矛盾消灭在基层的原则,也提高了抗诉的诉讼成本,增加了申诉人的诉累,降低了工作效率。四、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提起公益

5、诉讼及参与的权力这样就使得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在民事诉讼中出现欠缺,使检察机关不能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的职能。正因为种种原因,检察机关在提起抗诉对审判机关实行法律监督过程中,面临诸多困境,时常导致权力冲突。比如对因审判监督程序引起的再审的结果,检法两家会时常陷入难以缓解的冲突中,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维持原判的再次抗诉,因对案件的认识角度不同,往往使得一起案件最多抗诉3次,这实质上是对检察机关抗诉权的限制,可以从更深层次体现审判权与监督权的冲突。针对当前民事检察工作的缺陷及困境,笔者认为可以从

6、以下几个方面去强化完善:、加强立法研究我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虽然时间短,基础不够扎实,法律监督制度缺乏深厚的理论底蕴和历史积淀,但发展很快,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普偏关注。检察机关应该邀请、组织有关的权威研究部门和专家学者,在广泛的调查研宄基础上,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的立法研宄,汲取别国的可取先进经验。如对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及公众利益提起诉讼的问题研宄,以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纳入立法规划,从立法上明确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审查程序;解决检察机关的调卷权;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取证权;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同

7、级审级问题及审理期限问题。二、完善监督方式。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应是多样的,相应的监督方法相互配合才能构成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笔者认为应包括1。检察意见。在检察机关发现同级审判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通过协商的方式,提出检察意见,以引起再审纠正错误。这种做法有利用双方的合作,同时也实现法律监督的效果。2。检察建议。对于审判机关在工作中需要改进的问题,检察机关以发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其自行改进或纠正。3。纠正违法通知。对于审判机关正在进行的审理中的程序问题,或审理虽已终结,但在审理程序上确有

8、问题又不影响实体判决的,检察机关以通知方式予以纠正。4。执行和解。在抗诉案件的审查中,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可以主持当事人进行和解,以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5。公益诉讼。对于侵犯国家集体合法权益的案件,对于影响社会公众利益及侵害特定人员的案件,检察机关依职权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6。参加诉讼。对于有影响的重大民事案件,检察机关有权在诉讼中参加,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同级检察院有权按照上诉程序提起抗诉。7。违法行为的调查。积极探索违法行为的调查,建立违法行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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