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名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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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1事项类型行政许可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良庆区民政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良庆区民政局8联办机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前置审查(除直接登记的四类组织外)。9办理地点良庆区民政局10办理时间工作日11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1-4512991监督电话0771-451299112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第八条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

2、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3.《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8月31日民政部令第59号)。13实施对象拟修改章程的良庆区民政局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14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

3、级分级登记管理。15权限划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本事项权限划分如下: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自治区级(含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设区市民

4、政局负责设区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县级民政局负责县(市、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16行使内容良庆区民政局负责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17通办范围无。18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12个工作日。结时限19实施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第十五条,行政审批条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

5、登记管理机关核准。20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21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环节名称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办结时限无。22审查方式及标准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表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必须认真、如实填写登记表,涂改无效;2.日期、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3.表格相关内容填写不完的,可另附表;如有其它情况需要说明的,另附材料;4.“盖章”处,须盖上单位红色印章;“签名”处,须由本人亲笔签名;5.表格内容请用计算机填报,统一使用4号仿宋字、A4纸打印(包括另附的材料)

6、。(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1.格式要求:申请表格是否符合要求。2.材料要求:修改章程的理事会实到人数是否达到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修改的条款内容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改后的章程是否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格

7、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文字是否清晰。二、审查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或管理部门意见。标准如下:评审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五、(一)稳妥推进直接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

8、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二)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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