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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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1994年12月23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4月1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5年2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2、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房产买卖、抵押、拍卖、赠与等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城市房屋租赁,按照《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交易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第四条 市、县(市)和上街区人民政府

3、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指导。  第五条 市、县(市)和上街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城市房地产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土资源、价格、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国有资产、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屋所有权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屋所有权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下列行为视为房地产转让:  (一)一方提供以出让方式取得

4、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建房的;  (二)收购企业或者企业合并、兼并,房地产转移给新权利人的;  (三)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或以房地产换物的;  (五)以房屋所有权作为奖品的。  第八条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移。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5、所有权转让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无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二)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五)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六)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未书面通知抵押权人的;  (七)依法公告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房地产

6、。  第十条 转让房产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预售商品房必须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 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具有开发经营资质;  (二)持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四)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房地产工程建设。  第十

7、二条 预售商品房,买卖双方应签订书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使用统一文本。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商品房预售合同报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单位刊发预售广告,应当向广告经营单位交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广告内容中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第十三条 转让共有房地产,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以买卖方式转让已出租的房地产,出租人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四条 单位按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向职工出售住房,职工享受国

8、家或单位补贴购买或建造的房屋转让,按住房制度改革规定购买的拥有有限产权的房屋转让,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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