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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3
《新形势下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面临的挑战与对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背景》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新形势下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面临的挑战与对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背景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正式颁布,势必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划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对我国的司法制度也会差生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对我国的检察机关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新挑战。立足基层,服务大局,基层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如何应对新形势下的挑战,如何创新检察工作机制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司法大势,是当前必须深入探讨和研究的课题。 关键词:简易程序;证人出庭;量刑建议;法律监督 “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
2、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黑格尔。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制定以来,到目前为止经历了两次重大的修改,说明了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具备充分的开放性,必须与时俱进。刑事诉讼法对于打击和惩治犯罪,维护和保障人权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刑事诉讼法的每一次修正,都会牵涉到公、检、法各部门的具体职能以及程序的调整,并对我国的司法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
3、法律监督机关,与在保护公民人权方面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关系密切。新形势下,作为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如何履行好自身的公诉职能,在司法实践中又将面临怎样的新问题,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带来的新挑战,是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目前应当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一、刑诉法修正后检察院公诉部门面临的新挑战 (一)强化无罪推定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带来的挑战 “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培根。罪刑法定
4、、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不能重口供而轻其他证据、未经审判不得定罪,这些确保审判公正、无罪之人不受法律追究的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都得到了程序上的细化。 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更加突出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凸显了无罪推定原则:第一是刑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第二是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
5、、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规定赋予了犯罪嫌疑人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 而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重口供而轻其他证据的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办案人员往往只注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了则表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减少诉累。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重视不够,甚至视“无罪”为洪水猛兽,是影响其绩效考评的绊脚石。因此,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如何贯彻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确保最大限度地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
6、仍然是一个丞待完善的问题。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带来的挑战 基层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在司法实践中承担着对绝大部分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职能,而刑事案件又分为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案子,而大多数的案子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刑诉法修正案规定了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应当出庭,这在有利于弥补检察机关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在庭审活动监督中缺位的问题,但同时也给基层检察机关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就笔者所在的基层院为例
7、,2010年我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为318件450人,其中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为120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为198件。2011我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为起诉249件367人,其中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为72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为174件。就基层院而言,目前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程序案件占到绝大多数,每件案件要求出庭必然增加了公诉人的工作强度,使公诉人出庭的次数呈倍数增长,也由此加大了公诉人的工作压力。 (三)规范证人出庭制度带来的挑战 在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难是长期以来困扰我国司法界的一大难题。有关数据表明
8、,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不足1﹪,许多案件在初查和侦查阶段证人不愿作证的现象也相当普遍。证人出庭难在我国已经成为了一种常态。而在很多英美法系的国家,由于有陪审团制度,实行当事人对抗主义,诉讼过程中证人证言的出示比较充分,证据几乎都是证人出庭作证的口头证言。[1]我国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公诉人往往只宣读证人证言的笔录,然后经过质证后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这种做法的缺陷很明显。因为笔录做好后是无法改变的,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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