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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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城市建设用地整理和地质灾害治理从业单位信用信息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成都天府新区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土地储备中心、成都市土地开发整治服务中心、成都市地质环境监测站:为进一步完善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涉及国土资源相关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6〕169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城市建设用地整理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从

2、业单位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成都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1月16日—1—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城市建设用地整理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城市建设用地整理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从业单位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等政策法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凡政府投资(含国有企业融资)实施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城市建设用地整理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项目

3、招标投标活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造价、招标代理等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管理、应用等活动适用于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相关从业单位在参与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施工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从业单位基本情况、市场表现及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第五条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13、城市建设用地整理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招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信息:基本信息、业绩信息、不良行为

4、信息、信用信息。基本信息,主要指:(一)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组织机构代码;(二)财务经营情况、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情况;(三)从业单位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四)资质、资格情况;(五)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状况;(六)自有固定资产及设备基本状况。良好行为信息,主要指:(一)近3年从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城市建设用地整理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项目业绩及正在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情况(业主根据项目类型采用);(二)受到县级及以上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或机构授予的工程质量类和安全文明施工类等表彰奖励信息。

5、(三)企业近两年缴纳所得税情况。不良行为信息,主要指:(一)从业单位未通过法定年检,丧失履约能力的;(二)从业单位已进入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程序的;(三)从业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被实施市场禁入的;(四)从业单位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五)从业单位被依法认定发生安全生产、质量、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 (六)从业单位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仲裁机构生效判决、13裁决文书的,逾期未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七)从业单位被依法认定为拒绝参加社会保险或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八)从业单位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认定拖欠工资的;(九)从业单位因违法行为被追

6、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十)从业单位转让本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书供他人投标,或者用他人名义投标的;(十一)中标后违反相关规定将中标项目转让或分包给他人的;(十二)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内容与中标约定内容不符,或者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十三)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问题、不按期完工建设、工期无故延误、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十四)互相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证据确凿的;(十五)捏造事实、伪造相关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进行投诉的; (十六)在履约中,因从业单位原因,工程质量标准、工期

7、不能达到合同要求,违反规定和程序自行变更建设内容和项目工程量的;(十七)从业单位参与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被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检查确定为不合格的;(十八)从业单位不如实填报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不良行为记录的。13 (十九)招标代理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还包括: 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比选)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 2.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比选)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3.不按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招标(比选),擅自改变招标方式

8、; 4.招标(比选)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比选)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投标(比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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