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劳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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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馬來西亞勞動法規西馬來西亞的勞動法規,主要依據下面6種法條形成。勞工局為僱主與僱員提供對國內勞工法的諮詢服務。凡僱用或可能僱用員工的農工企業或職業運作的場所,須於開始營業的90天內以書面通知鄰近的勞工局,若僱用外國員工則須於14天內通知。(一)1955年雇用法  依據1955年雇用法(EmploymentAct)規定,馬來半島與納閩聯邦直轄區內所有月薪不超過1,500馬幣的雇員及所有作業員(無薪資限制),皆受該法令之保護和約束。該項法令明文規定,雇主不能與受雇員工簽署較基本利益規定為低的合約,否則即屬無效。至於勞工基本工作條件規定如后:(1)工作時間

2、:  正常工作時數,每天不能超過8個小時或每周48小時。超時工作報酬在正常工作日為平時工資的1.5倍,在休假日為2倍,在國定假日為3倍。雇主不能讓員工一天工作超過12小時,且一個月內超時工作不能超過64小時。  雇用於工農界工作的女工,雇主除非預先獲得勞工總監的批准,否則不能安排他們在夜間10時至凌晨5時之間工作,違者可被控上法庭。但公共巴士女性隨車員及獲勞工部批准的工業領域,且每天最少有兩班輪班的女工則不在此限。(2)每週休息日:雇主必須在每個月初準備一份休假表,通知雇員每星期的那一天是他們的休息日。(3)有薪公共假期:每年10天,其中4天必須是:

3、國慶日、元首誕辰、州元首或蘇丹誕辰、勞動節。另外6天,雇主必須另行通知雇員。(4)有薪年假:視服務年限而定:a.兩年或兩年以下者:每年8天;b.兩年以上五年以下者:每年12天;c.五年或五年以上者:每年16天。(5)病假:住院者,每年60天。沒住院者:a.服務年資兩年以下者:每年14天。b.服務年資兩年以上,五年以下者:每年18天。c.服務年資五年或以上者:每年22天。(二)1991年雇員公積金法  依據該法,所有雇主與受雇員工須依據此法繳納雇員公積金,繳納比率由雇主按雇員月薪最少提撥13%、員工負擔月薪之11%。非馬來西亞籍國民的雇員可豁免繳納,但

4、也可選擇加入,由雇主每月繳納5馬幣,受雇者自己提撥月薪的11%。(三)1969年雇員社會保險法 社會保險機構(SOCSO)依據1969年雇員社會保險法,實施工傷保險計畫與失能養老金計畫,凡月薪在3,000馬幣以下之員工,強制雇主需為其投保(一但加保,即使薪資超過3,000馬幣,仍續受保,惟保費計算最高以月薪3,000馬幣為準),惟該法僅涵蓋馬國國民及永久居民。工傷保險計畫-由雇主按雇員月薪的1.25%繳納,就員工因工作受傷而造成的傷殘或死亡,提供現金及醫療保障。失能養老金計畫-按雇員月薪的1%繳納,由雇主及雇員平均分攤,就年齡未達55歲的雇員,因任何

5、原因而導致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提供保障。(四)1952年勞工賠償法  該法強制雇主為員工投保,另該法的附屬法–2005年外籍工人賠償計畫(保險)條例,亦規定雇用外籍工人的雇主,須向此條例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俾為在工作時間內外所造成的意外傷害,提供賠償。(五)1994年職業安全與衛生法  1994年職業安全與衛生法規定雇主、雇員、自營業者以及機器與材料的設計者、製造商、進口商、供應商的一般職責。雇主須儘可能在實際的情況下保障為其工作者的衛生、安全與福利,特別是提供及維護一個安全的工廠作業制度。諸如雇用40人以上的雇主,須在工作地點設立一個安全與衛生小組

6、,其主要任務係檢討有關確保工廠工作人員的安全與衛生所採取的措施,以及調查任何相關的事項。(六)1967年勞資關係  該法係管理資方、勞方與職工會間的關係,其中包括預防與解決勞資爭端的事項。相關綱領包括下列數點:保護資方、勞方及其工會的合法權利。處理承認的要求及職工會代表集體談判的議程,如相關之升級、調職、招聘、解雇、復職、職責的分配,以及禁止因上述事項引起的罷工與封閉工廠的事項。強調以自我管理為勞資和諧關係的關鍵,藉此雇主與工會在沒有外來干預的情況下,談判及解決歧見。人力資源部部長可於勞資爭端的任何階段中介入或將爭端移交工業仲裁庭裁決。任何已移交交工

7、業仲裁庭審理之集體協議或經工業仲裁庭判決事項的爭執,禁止罷工或封鎖工廠。1955年雇用法第一章導言簡稱和應用1.(1)此法令引稱為一九五五年雇傭法令(2)此法令只施行於西馬來西亞2.釋義(1)在此法令中,除文意另有所指-"農業事業"意指任何雇員在服務契約之下,操作農業,園藝,種樹,飼養動物家禽和收集植物樹木產物之業務,"學徒契約"意指一份雇主雇員簽訂,而不少過兩年之契約.在此契約,雇主承擔雇傭和給該入有系統手藝訓練,而學徒有約為雇主服務."獲準設施,獲準服務或獲準獎勵付給計劃"意指任何設施或服務由  (a)一位雇主向總監欲將之列入契約中,而總監在29

8、(2)條下批準者,或  (b)列在工業法庭判決或團體合同中者."獲準獎勵付給計劃"意指一項由總監批準和用於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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