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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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我国的《证券法》自2006年实施以来,对证券信息披露制定进行了详细的指定,但是随着各类证券产品的不断推出,以股票为主要规制对象的《证券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行证券市场的发展。因此,国家有关部门需要完善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规则,从而保证证券交易的公平、公正性。文章就此对我国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进行了探讨,内容供大家参考和借鉴。关键词: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完善前言证券交易虽然是自愿行为,但《证券法》第一条就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第六十九条也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信息

2、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完善我国证券法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打击不法分子,保护证券交易市场稳定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1证券法信息披露概念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介绍,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主要是指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违反了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当事人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当中应遵

3、循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和合法性等基本原则。此外,还要遵循易得性和易解性,即投资容易获得和容易理解,这是因为资本市场对于广大投资者的吸引力主要在于透明度。透明度就意味着投资者的知情权,也意味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信息能得到保护,投资者就愿意把钱袋子拿出来。否则,没有知情权,选择权就得不到保护,投资权也就没着落,所以信息披露制度至关重要。2完善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在《证券法》改革中的必要性第一,从证券信息披露本身的性质来讲,信息是行为选择的重要基础,而交易是以信息的获取和信息判斷

4、为前提。因此,证券信息的披露是证券市场各主体交流的重要渠道,是支撑市场良性运营的重要环节之一。第二,从上市公司的披露主动性来看,由于我国现行《公司法》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因此,上市公司在对相关证券信息进行披露时,往往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证券信息披露操控机制。第三,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来看,核准制与注册制中对于信息披露的规定都是处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而对发行人设置一定的市场准入门槛。第四,从政府监管的角度来讲,在核准制阶段,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在之前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投资者对股票的价值判断以及风险预测等能力尚不成熟。因此,由证

5、券监管机构通过专业分析证券的优劣而对发行申请进行审查,能够从一定的角度避免投资者因不了解真实、完整的信息而购买低质量证券,从而遭受经济利益的损害。3证券信息披露案例分析据媒体报道,2017年11月9日,赵薇夫妇因收购万家文化过程中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面临被证监会处罚。根据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薇传媒于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通过万家文化对上交所问询函发布回复公告,公告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及披露不及时,构成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对相关公司和责任人员拟给予行政处罚

6、和市场禁入措施,其中对黄有龙、赵薇给予警告、处以30万元罚款,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据了解,截至目前,已经有多位律师在向受损的投资者征集信息准备索赔。虽然投资者买股票是民事行为,但投资者买股票作出决策是以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和合法性为前提。如果这些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那么投资者做出的投资决策就是不睿智的,不符合投资利益最大化。此外,如果投资者在被误导的情况下买股票,表面上看买股票的行为是自愿的,但是他的意思表示并不是真实自愿的,因为他受到了

7、虚假陈述的误导,这种误导和他的投资决策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且这种投资行为和他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只要这两个因果关系成立,投资者的损失就可以找这个失信者,这个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4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具体完善措施4.1设定自愿性信息披露标准第一,认定的重大性标准。强制披露内容需要符合“法定的重大性”,即信息对该证券的市场价格的影响程度或者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程度;第二,合理性标准。由于自愿披露的信息更多的是对未来盈利的预测,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特点,因此公司在披露信息时,除了表述内容应当有理有据之外,对于引用

8、的数据、资料也应当注明,并对其是否具有权威性进行论证分析,从而保证信息的合理性;第三,易解性标准。虽然法律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方式没有进行有效规定,但是上市企业仍旧需要加强这方面的表达和描述,以方便信息使用者理解和分析;第四,持续性标准。对于涉及到每一项目或者是计划的信息披露,上市企业需要对其情况和结果进行跟进,并及时地公布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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