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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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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会计法》中有关新题目的会计行为学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我国对会计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要正确理解《会计法》,进而自觉地贯彻执行《会计法》,就必须理解《会计法》规范哪些会计行为?如何规范以及为什么采取某种办法进行规范。这就要求对《会计法》进行会计行为分析。本文试运用会计行为学的有关理论对新《会计法》的部分难点新题目进行分析,剖析其理论依据,以帮助对《会计法》的理解。 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行为学分析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2、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职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职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六章也同时明确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可见,《会计法》将单位负责人推上了单位会计责任主体的地位,这是新《会计法》的重大改进之一。会计责任主体的确定对规范会计行为具有非凡重要的意义。由于假如《会计法》所规范的责任主体不能对会计行为负责,或者对会计行为的产生无能为力,则无论怎样规范该责任主体,都不会对会计行为后果产生影响。单位会计责任主体是由影响会计行为的诸多因素决定的,从会计行为学的角度分析,单位会计责任主体必然是单位负责人。 (一)单位负
3、责人是会计行为主体。 会计行为主体就是会计行为的实施者,其他会计行为都是由其引发的,在会计行为各要素中处于核心地位。新《会计法》对会计行为的规范十分重视对会计行为主体的规范。《会计法》共52条,其中有23条直接涉及到对会计行为主体的规范。 会计是一个行为过程,这个行为过程的参和者和执行者即为会计行为主体。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过程的重要参和者。首先是会计行为的发动者和组织者,没有单位负责人的发动和指挥,就不可能产生这个单位的会计行为;其次,在会计工作过程中,单位负责人也是参和者,各种会计政策的选择,各种重大会计事项的决策等,都离不开单位负责人的参和。因此,“会计行
4、为主体既包括企业治理当局,也包括‘会计人’。”(王开田,1999)在以往很多有关会计行为主体的探究中,往往只侧重于“会计人”的探究,而忽视了单位负责人这个重要的会计行为主体。 既然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主体,就应该对会计行为承担其应负的责任。因此仅从会计行为主体的范围界定看,单位负责人同会计人一起构成了单位会计的责任群体。 (二)会计人角色和单位会计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谁为单位会计责任主体,取决于单位负责人及会计人在企业中担任的角色。根据契约理论中的委托代理理论,企业是若干契约的组合,契约确当事人一方为资产所有者,是委托人;另一方为资产的使用者,即企业
5、经营者或企业治理当局是受托人或代理人。委托人将资产的使用权以契约的形式转让给受托人或代理人,企业治理当局在企业内部又将相应的权力委托给各层下属部分,这样,企业实际上就成为一个金字塔式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多面体。 在企业的委托代理X络中,会计作为企业唯一的正规信息系统,和企业其他代理机构或职员相比具有明显区别,充当了非凡角色。首先会计处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中介地位。委托代理关系的出现,会计才得以从萌芽状态发展为真正意义上的会计,此时,会计的职责就是代表代理人向委托人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因此,会计人是企业代理人和委托人的中介,沟通了他们之间的关系。其次,会计人直接受
6、托于企业治理当局,间接受托于企业外部委托者,包括股东、债权人、国家有关部分等。在会计人、委托人、代理人三者关系中,固然会计人负有不可推卸的向委托人报告代理人责任履行情况的责任,但会计人直接受雇于治理当局,为治理当局服务,在治理当局的授权下,向企业外部提供会计信息,如实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企业会计直接受托于企业,间接受托于外部委托者的中间人角色,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由于会计是企业重要的内部治理活动之一,既然是企业治理活动,就必须接受企业治理当局的直接领导,否则,就无法有效地履行会计的治理职能。假如违反这一客观要求,硬将会计人直接受托于委托人,间接受托于代理
7、人,将会产生如下弊端:(1)形成了委托人对企业的直接治理,使企业治理当局的自主理财权受到影响。(2)造成了企业会计的双重身份,一重身份是代表委托人行使监视职能,另一重身份是企业治理者。双重身份会造成会计人和企业治理当局间的关系危机,影响企业理财。同时,会计身在企业的一个下属治理机关,对其上层治理者实施监视,造成实际上的逆向监视,有违层层负责的科学治理原则,必然是监视不力。再加上会计人为了维护个人利益,也有可能放松甚至放弃对其行政上司的治理。(3)长此以往,企业治理当局必然感到由委托人直接治理的会计人对其有很多不便,便有可能排挤委托人的会计人,暗地里形成自己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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