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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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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监测数据认可一、行政权力名称及类别名称: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监测数据认可类别:行政确认二、设定依据【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17日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
2、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三、实施权限、实施主体和承办机构实施权限:环境保护厅负责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认可的监测数据及初审意见进行程序、形式审查,依据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或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的程序、形式审核意见,出具书面认可意见。实施主体:环境保护厅。承办机构:环境保护厅环境监测处。四、实施对象和范围3实施对象: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五、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1-5773916投诉电话:0771-5773915附件: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监测数据认可流程图
3、3附件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监测数据认可流程图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认可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或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材料不齐全通知申请人补正初审,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或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在进行初审,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拒不补正材料齐全补正齐全书面通知不予受理受理,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或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技术审核意见报环境保护厅不认可认可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撤销认可并通报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认可的书面意见自治
4、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同意认可的书面意见认可后发现虚假材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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