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动物与物——动物法律地位探究

民法中的动物与物——动物法律地位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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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中的动物与物——动物法律地位探究兰州大学甘肃兰州730000摘要:关于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的民法历来把动物作为法律的客体“物”来对待的。但是,在一般的生活意义上,动物却不能被称作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物。比如,动物是有生命的客体,这就和普通的“能为人类所支配和控制”的物有所不同,法律常常存在法理与情理的脱节现象,而这里的法律就和我们H常的生活中的认识存在着出入;再如,无论是我国还是其他国家,都对于动物进行了或多或少的特殊立法,这些都说明了动物与物存在着不同,所以民法无论从哪个角度,都不应对动物和物作出笼统的统一评价,而是应当客观对待二者不同

2、,加以区分。关键词:物;动物;民法;法律地位引言H常生活中,虑待动物、捕食动物,残忍杀害流浪动物的现象屡见不鲜,则会导致社会道德的下降和社会风气的污秽,对人民综合素质的提高构成一种无形的阻碍,也会阻碍社会健康全面的发展。这就为我们研宄民法中的动物与物的不同,在现实生活中的必要性提供了一定的基础。立法层面上,我国民法一直将动物视为民法客体中的物,对上述现象的出现用毁坏财物的行为加以评价,没有更加異体和完善的保护,这就为我们研宄民法中的动物与物的不同,立法层面的不足和改进提供了一定的基础。基于以上,对于民法中的动物与物的浅析将从法律理论层面与法律实

3、践层面两个角度展开。理论层面括研宄国内外有关民法中动物法律地位的相关学说,如动物主体论、动物客体论……,比较各个有关学说的理论和实践上的利弊。实践层面则应结合相关牛.活习惯,研究我国民法以及牛.活中物与动物的不同,对民法对于动物与物的区分以及动物的保护方向提出自身拙见。第一章有关民法中动物法律地位的相关学说自从《德国民法典》第90条第a款“动物不是物,它们受特别法的保护”的规定出台以来,国内外有关动物的私法领域法律地位问题争论不断,加之环境保护学者对于动物保护呼声的高涨,动物的法律地位也似乎“水涨船高”,更有学者以德国的立法为例提出动物不是物,

4、而是私法法律主体的观点,但绝大多数学者不以为然,仍然坚持传统的动物的法律客体地位,主张动物就是法律客体中的物,在法律上和物没有本质区别。于是冇关动物的私法地位问题,法学学术界提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第一节动物主体论一、动物主体论概述动物主体论这一观点主要以环境法学的学者为代表,认为动物是应当具有完全的权利主体资格,应当享有法律权利,是法律主体,而不是法律客体上的物。他们以《德国民法典》第90条a款的规定为基础认为,既然动物不是法律上的“物”,便不能当作客体来对待,自然也就应该被当作主体来对待。动物与人类一样,也砬该拥有生命权和健康权,法律也成

5、当扩大法律主体的范畴,相应地赋予动物以法律人格权。另外冇的学者也不完全认可上述的绝对动物人格权利论。他们认为,动物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但必须要受到限制,即动物即使是法律的主体,具有法律权利,但此权利的范围也应该受到限制,他们认为只有野生的动物和家养的宠物具冇法律人格权利,而家禽家畜等动物的法律地位则不能等同于野生保护动物和宠物。由此可见,是否应赋予动物私法法律主体地位,将之与物完全区分,应当赋予全部动物还是一部分动物法律主体地位,奋关动物主体论的观点,还存在着分歧。二、动物主体论的缺陷动物主体论这一观点一经提出,反对的声音此起彼伏,笔者经过综合研

6、究与自身的思考,同样认为这种理论无论从法理的角度还是从现实的角度,都是不能成立和无法实现的:第一,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民法属私法,而环境法属于公法。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基本大法,它的规定对于日常生活具冇重人的意义。而由于环境法带有一定的公法性质,也就决定了苏不可能对私法法律主体作出规定。所以说,民法规定从事私法法律行为的主体范围,而环境法只能规定这些民事主体在面对环境问题时所为的行为,其并不具冇创设法律主体的功能。①第二,从法律逻辑的角度看,动物主体论中的“动物不是物,所以动物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这-论断是完

7、全背离法律逻辑的。《德国民法典》中“动物不是物”论断在笔者来看是为了将动物与一般的没有生命特征的客体加以区分,是一种一般化与特殊化的关系,为的是强调动物的特殊性已达到人们对动物的重视,以此达到加强对动物保护的0的,而非承认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第三,从法律本质的角度看,利益冲突是法律和规范的产生之源,法律的规定源于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各种利益以及对利益所进行的解决和衡量,是制定法律规范的基本要素。②动物主体论的初衷是为了动物的利益,保护动物不受人类的无故伤害,那么我们可以做一个假设,假如动物主体论的理论成立,动物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动物可以享冇私

8、法法律的权利,生命权和健康权不会被侵犯,然而从权利与义务的对等角度,如何让动物履行法律义务?动物是否也应该承担伤人和伤害其他动物或者其他客体的责任,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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